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何中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八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同年六月十九日、同年八月十九日、同年十月十九日、同年十二月十九日、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延長羈押六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