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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義閔鄭舜元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被告
甲○○原名乙○○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吳光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801號、第9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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