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被告
- 甲○○原名乙○○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吳光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801號、第9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