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黃齡玉、尚安雅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乙○○、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1094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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