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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雅俐唐中興林秉暉

原告
乙○○
原告
送達代收人
沈明欣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被告
一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96交易年度易字第18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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