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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葉明松

  • 被告
    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89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5號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蘇若龍律師 張繼準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64、6693、6886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維荏之宣告刑詳如【附表3】編號一至十四「所犯罪名及處罰 」欄內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肆拾張、NOKIA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張維荏前因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因傷害 罪經判處拘役30日(以上均為本院93年度易字第640號、臺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76號判決),民國( 下同)94年5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㈡戊○○明知不得捏造信用卡交易紀錄向銀行請款,亦知自己並非真正從易經營電器、電腦販售工作,竟計畫透過「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從事高利貸放款及向銀行詐領刷卡款項,於96年5月11日以「大明小舖」之商號名義,向「維軟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RS888網路商城)」申請網路刷卡連線, 並購得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並使用0000000000門號電話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傳送「你有資金需求嗎? 請來電0000000000」內容之簡訊、另以夾報廣告登載「刷卡、誠實可靠、轉換現金、0000000000陳小姐」內容等方式,招攬刷卡人。嗣於【附表1】所示自96年5月15日至96年6 月23日止,分別有丙○○、甲○○、丁○○、己○○、乙○○等人,需錢孔急,經由友人介紹或上述管道聯絡張維荏,張維荏竟基於重利罪之個別犯意,利用丙○○、甲○○、丁○○、己○○、乙○○等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狀,貸以如【附表2】之「刷卡人實際領得現金」欄之現金。張維荏 再分別與丙○○、甲○○、丁○○、己○○、乙○○等人(丙○○、甲○○、丁○○、己○○、乙○○等五人已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13號判決處刑),各別基於意圖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1】所示編號一至十四之時間 地點(其中【附表1】編號一共2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 】編號二共5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五共2次接續 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六共2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 】編號九共2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十共2次接續 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十一共8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十二共8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十三共4 次接續不實刷卡),利用戊○○之手動刷卡機,虛構不實交易,以此詐術方法,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錯誤評估消費與預借現金間不同呆帳風險,同意撥付刷卡款項。發卡銀行扣除手續費後,將消費款撥給「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後,由「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再扣除一次手續費後(總計需扣除3.5%手續費,及每筆交易之簡訊費新臺幣〈下同〉2元),於96年5月25日至96年7月6日,將高於借款人丙○○、 甲○○、丁○○、己○○、乙○○五人實際領得現金之刷卡款項,匯入戊○○指定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內,由戊○○取得(匯款金額詳如【附表1】「 微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撥款時間金額」欄所示),再由上述刷卡人承擔卡債慢慢償還。張維荏計從中獲取年利率187% 至1973%等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計放貸如【附表2】 編號一至十四,共十四次高利貸款。 ㈢嗣經警於96年6月24日10時50分許,持本院之搜索票,前往 彰化縣員林鎮中央里田中央巷5弄35號戊○○之住處搜索, 並扣得戊○○所有之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電話語音網路 刷卡流程表1張、已刷卡之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40張、空白 出貨證明單1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等物。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對於下列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故下列引用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從事「假消費、真刷卡」之放款高利貸之行為。 ㈢證人(兼詐欺罪共犯)丙○○、甲○○、丁○○、己○○、乙○○於警偵訊、本院前準備程序中之陳述,均可證明因缺錢孔急,又有急迫、輕率、無經驗等主觀情狀,故配合被告張維荏以其申請之「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網路交易平台,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換取現金。 ㈣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網路商 城出貨證明單40張(已刷卡)、1本(空白)、NOKIA手機1 支等物,為犯罪工具。 ㈤又夾報廣告紙影本(96年度偵字第6693號卷P.24)可證明被告戊○○確有刊登「刷卡、誠實可靠、轉換現金、0000000000陳小姐」之廣告內容。 ㈥「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檢送之被告戊○○所申請全部交易請款資料、給付請款之時間金額資料,可證明被告共同以不實交易刷卡請款之明細。 ㈦被告戊○○用以請款之自己名義開立之日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帳戶明細,可證明向「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領得銀行陷於錯誤所撥款項之事實。 ㈧被告戊○○與刷卡人簽署之和解書,可證明被告確實向丙○○、甲○○、丁○○、己○○、乙○○等人收取高額利息,㈨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張維荏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向銀行詐得現金使用,按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均規定信用卡主要用於消費購物,而消費購物之倒帳風險較低;若要預借現金,銀行會按照客戶之信用程度,給予不同限制或不同利率,此均為控管風險必要措施,若持卡人刷卡名目上是消費購物,實際上預借現金,使銀行不能評估風險而陷於錯誤,當已構成詐術。又持卡人對於不應領得之現金,欠缺合法權原,自已構成「不法所有」之要件,符合詐欺罪構成要件。至於刷卡人事後會不會遵期還款,乃屬民事問題,不能因為事後還款而認定不構成犯罪,否則任何已回復原狀之財產犯罪者,都可辯稱自己欠缺不法意圖。又如【附表1】編號一、二、五、六、九 、十、十一、十二、十三等刷卡行為,密集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刷卡,乃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被害銀行縱有多家,亦屬同種想像競合關係,就【附表1】內上述同一編號內之 多個刷卡行為,仍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1罪。又同一刷卡人若於不同日詐欺銀行之行為 ,應分論併罰,均各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故核被告張維荏【附表1】編號一至十四利用持卡人名義刷卡之 行為,計係犯十四個詐欺取財罪。 ㈡又被告共十四次將款項貸放給證人丙○○、甲○○、丁○○、己○○、乙○○等人,再利用信用卡之機制,收取高於原本放貸金額之款項,並已經收取第一次利息。按「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除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外,尚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足當之。而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84年度台上字第5329號判決參照),而公眾週知之事實,毋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條定有明文。當今銀行存放款利息甚低,銀行放款基準 利率約在6-7%而已,而被告放貸後約一、二週時間內就可 以收回資金,卻預扣刷卡金額1成以上,扣除銀行、網路公 司手續費及簡訊必要成本後,計算其獲利竟高達年利率187 %至1973%等驚人報酬(詳如【附表2】所示),乃屬顯不 相當之重利,實無疑問。又證人係因一時家庭急用,致不得已向被告借款而允以重利為酬等情,亦據渠等於警訊中陳述甚詳,且觀之被告等收取之利息甚重,足認被告係趁借款人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始貸與金錢甚明。被告如【附表2】之十四次放貸,均構成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㈢被告張維荏所犯詐欺取財罪與重利罪,詐欺取財罪有「使人交付財物」之構成要件,而重利罪亦有「取得重利」之構成要件,在本案中二個要件均是指銀行受騙而透過不知情之「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將款項匯到被告戊○○日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帳戶之時間點。而銀行撥款進入被告實力支配時,即為詐欺罪之既遂時間,也同時是重利罪取得重利之時間,在客觀上無從分辨有何不同,應屬同一行為,不應重複評價。故被告所犯重利罪、詐欺取財罪,一行為造成不同被害人受害,為異種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故本案被告應論處十四個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戊○○與共同被告丙○○、甲○○、丁○○、己○○、乙○○間,就【附表1】各次詐欺罪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惟被告丙○○、甲○○、丁○○、己○○、乙○○五人之間,彼此之間不認識而無犯意聯絡,無共犯關係。 ㈤被告有犯罪事實欄內之徒刑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㈥案發後償還銀行不實消費款之情形: ⒈詐欺罪之共同被告丙○○,已提出96年6月29日繳納全部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卡款之證明、96年7月3日已繳納全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款之證明、96年7月23日已繳納全部遠東 商業銀行信用卡款之證明,已全部清償完畢。 ⒉詐欺罪之共同被告甲○○,已提出97年4月2日已清償全部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款之證明。 ⒊詐欺罪之共同被告己○○①對日盛商業銀行信用卡款,至97年2月5日仍使用循環信用,僅繳最低應繳金額,尚有餘額2 萬560元未繳(有信用卡帳單及繳款收據可證),然97年5月7日又補繳信用卡款2萬1073元(有繳款收據可證),對於【附表1】編號一、二虛偽消費,應已展現償還誠意。②又對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款,至96年2月1日仍使用循環信用信用,僅繳最低應繳金額,尚有餘額1萬3700元未繳(有信用卡 帳單及繳款收據可證),然97年5月7日補繳1萬5577元(有 繳款收據可證),對【附表1】編號三、四虛偽消費,應已 展現償還誠意。 ⒋詐欺罪之共同被告乙○○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債、萬泰銀行信用卡債,因舊債加新債,原本至97年3月20日止, 仍使用循環信用,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未繳金額遠大於【附表1】編號五、七、八之不實刷卡金額。然乙○○自行於 97年7月11日再度繳款,對萬泰商業銀行卡債一次繳納15000元、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債一次繳納30000元(有繳款收 據可證)。雖然金錢之債混同之故,無法確認97年7月11日 繳費收據就是繳納【附表1】編號五、七、八不實刷卡,但 已顯現彌補被害人銀行之誠意。 ⒌詐欺罪之共同被告丁○○①於97年3月27日止,對【附表1】中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虛偽消費,仍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大部分卡債仍未償還。然被告張維荏協助丁○○,於97年7 月15日又繳款4萬6402元(有匯款收據可證),對【附表1】中使用台北富邦信用卡不實刷卡6萬元部分,已展現彌補被 害人銀行之誠意。②於97年3月21日止對【附表1】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虛偽消費,仍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大部分卡債仍未償還。然被告張維荏協助丁○○,97年7月15日 繳款4萬66 20元(有匯款收據可證),對【附表1】中使用 國泰世華信用卡不實刷卡5萬3000元部分,已展現彌補被害 人銀行之誠意。③於97年3月21日止,對【附表1】中新竹國際商銀(改名渣打國際商銀)虛偽消費,仍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大部分卡債仍未償還。然被告張維荏協助丁○○,97年7月15日繳款9295元(有匯款收據可證),對【附表1】中使用新竹國際商銀卡不實刷卡3萬1000元部分,已部分彌補 被害人銀行。④於97年3月26日止,對【附表1】中AIG銀行 (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信用卡之虛偽消費,仍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有信用卡帳單及繳款收據可證),尚有2萬3289 元卡債仍未償還,然被告張維荏協助丁○○,97年7月15日 繳款1萬2513元(有匯款收據可證),對【附表1】中使用 AIG銀行信用卡不實刷卡5萬7000元部分,雖無法證明已完全清償,但已展現彌補被害人銀行之誠意。⑤於97年3月26日 止,對【附表1】中遠東國際商銀信用卡之虛偽消費,仍僅 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有信用卡帳單及繳款收據可證),尚有1萬7717 元卡債仍未償還。然被告張維荏協助丁○○,97年7月15日繳款2萬6065元(有匯款收據可證),對【附表1】 中使用AIG銀行信用卡不實刷卡3萬5000元部分,已展現彌補被害人銀行之誠意。 ㈦爰審酌:被告前有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不良,不思正當經營事業,竟以「假消費、真刷卡」招攬他人刷卡,將鉅額刷卡金向銀行套現,致銀行難以評估消費或預借現金之不同風險,間接增加銀行呆帳問題,對社會金融秩序有所危害,又被告收取之利息甚高,剝削貸款人生計,造成貸款人日後難以承擔之卡債問題,然被告就重利罪部分,已與刷卡人丙○○、丁○○、己○○、乙○○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可證),又共同被告丙○○、甲○○、己○○、乙○○已設法自行償還不實消費卡債,而被告戊○○已協助共同被告丁○○償還大部分不實消費卡債(均詳如上述三㈥部分),均已積極展現解決問題誠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宣告刑如【附表3】。又 本院另審酌宣告刑累計多達42個月,被告張維荏雖然犯後態度良好,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然被告張維荏前次偽造文書犯行經諭知得易科罰金之刑,被告繳納易科罰金後顯無悔悟,又再度以此「假消費」不實交易方式詐財,若再度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執行刑,實難對被告收警惕之效,故本院認為應宣告如主文之執行刑,以示懲儆。 ㈧警方於被告戊○○住處查扣: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1張 (訂入員警分偵字第0960012512號警卷內)、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40張(已刷卡)、空白網路 商城出貨證明單1本、發送簡訊及與刷卡人乙○○、丙○○ 聯繫之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搭配0000 000000號門號)等物,均為被告張維荏所有之犯罪工具,應於被告各該相關犯行罪名下諭知沒收。 ㈨至於扣案被告戊○○所有之另1支NOKIA手機(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並非貸款廣告上之0000000000號電話, 亦未用來傳送簡訊,無法證明與犯罪有關,故不宣告沒收。㈩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範主體僅限「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雖然填寫內容不實之「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40張,但被告並非上述商業會計法規範之人員,又被告填寫40張之出貨證明單,亦未達反覆實施當成生活憑藉之「業務」程度,亦難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 欄記載「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請款單」,然證據所犯法條欄亦無記載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名,其中容有誤 會部分,本院於此說明。 四、適用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 ㈡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表1】詐欺罪部分不實刷卡明細、詐得金額及時間 ┌──┬──┬───┬──────────┬────┬────────┬─────┬────┬────┐ │本判│起訴│持卡人│ 信用卡卡號 │刷卡時間│ 刷 卡 地 點│向銀行佯稱│刷卡金額│微軟資訊│ │決編│書原│ │ (發卡銀行) │ │ │購買物品 │ │股份有限│ │號 │編號│ │ │ │ │ │ │公司撥款│ │ │ │ │ │ │ │ │ │時間金額│ │ │ │ │ │ │ │ │ │(共同詐│ │ │ │ │ │ │ │ │ │欺所得)│ ├──┼──┼───┼──────────┼────┼────────┼─────┼────┼────┤ │ │ 26 │己○○│0000-0000-0000-0000 │96.5.15 │彰化市○○路○段 │3c家電 │5000元 │加計張維│ │一 │ │ │(日盛銀行) │18時21分│(麥當勞)內 │ │ │荏自己96│ │ │ │ │ │57秒(起│ │ │ │年5月13 │ │ │ │ │ │訴書誤載│ │ │ │日下午5 │ │ │ │ │ │為96 │ │ │ │時40分46│ │ │ │ │ │.05.17)│ │ │ │秒測試刷│ │ ├──┼───┼──────────┼────┼────────┼─────┼────┤卡之125 │ │ │ 25 │己○○│0000-0000-0000-0000 │96.5.15 │彰化市○○路○段 │3c家電 │5000元 │元不實消│ │ │ │ │(日盛銀行) │18時43 │(麥當勞)內 │ │ │費金額(│ │ │ │ │ │分11秒(│ │ │ │未起訴)│ │ │ │ │ │起訴書誤│ │ │ │後,再扣│ │ │ │ │ │載為96 │ │ │ │除3.5% │ │ │ │ │ │.05.17)│ │ │ │手續費及│ ├──┼──┼───┼──────────┼────┼────────┼─────┼────┤簡訊費用│ │二 │ 31 │己○○│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3c家電 │3000元 │後,維軟│ │ │ │ │(日盛銀行) │12時4分 │(麥當勞)內 │ │ │資訊股份│ │ │ │ │ │32秒 │ │ │ │有限公司│ │ ├──┼───┼──────────┼────┼────────┼─────┼────┤於96年5 │ │ │ 30 │己○○│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中古冷氣 │5000元 │月25日撥│ │ │ │ │(日盛銀行) │12時27 │(麥當勞)內 │ │ │款23265 │ │ │ │ │ │分58秒 │ │ │ │元,其中│ │ ├──┼───┼──────────┼────┼────────┼─────┼────┤23146元 │ │ │ 27 │己○○│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二手電視 │2000元 │為詐欺所│ │ │ │ │(日盛銀行) │14時56分│(麥當勞)內 │ │ │得。 │ │ │ │ │ │8秒 │ │ │ │ │ │ ├──┼───┼──────────┼────┼────────┼─────┼────┤ │ │ │ 29 │己○○│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二手冰箱 │2000元 │ │ │ │ │ │(日盛銀行) │15時58分│(麥當勞)內 │ │ │ │ │ │ │ │ │0秒 │ │ │ │ │ │ ├──┼───┼──────────┼────┼────────┼─────┼────┤ │ │ │ 28 │己○○│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錄放影機 │2000元 │ │ │ │ │ │(日盛銀行) │17時22分│(麥當勞)內 │ │ │ │ │ │ │ │ │29秒 │ │ │ │ │ ├──┼──┼───┼──────────┼────┼────────┼─────┼────┼────┤ │三 │ 23 │己○○│0000-0000-0000-0000 │96.05.19│彰化市○○路○段 │CD音響 │3000元 │於96年6 │ │ │ │ │(台北富邦銀行) │11時26分│(麥當勞)內 │ │ │月1日撥 │ │ │ │ │ │28秒 │ │ │ │款61748 │ ├──┼──┼───┼──────────┼────┼────────┼─────┼────┤元 │ │四 │ 24 │己○○│0000-0000-0000-0000 │96.05.20│彰化市○○路○段 │家電用品 │1000元 │ │ │ │ │ │(台北富邦銀行) │10時40分│(麥當勞)內 │ │ │ │ │ │ │ │ │39秒 │ │ │ │ │ ├──┼──┼───┼──────────┼────┼────────┼─────┼────┤ │ │五 │ 36 │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市一處越南小│家電用品 │15000元 │ │ │ │ │ │(萬泰銀行) │18時0分 │吃店 │ │ │ │ │ │ │ │ │32秒 │ │ │ │ │ │ ├──┼───┼──────────┼────┼────────┼─────┼────┤ │ │ │ 33 │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市一處越南小│家電用品 │15000元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8時7分 │吃店 │ │ │ │ │ │ │ │ │21秒 │ │ │ │ │ ├──┼──┼───┼──────────┼────┼────────┼─────┼────┤ │ │六 │ 39 │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縣永靖鄉果菜│家電用品 │20000元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21時33分│市場旁夜市 │ │ │ │ │ │ │ │ │46秒 │ │ │ │ │ │ ├──┼───┼──────────┼────┼────────┼─────┼────┤ │ │ │ 40 │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縣永靖鄉果菜│家電用品 │10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21時53分│市場旁夜市 │ │ │ │ │ │ │ │ │51秒 │ │ │ │ │ ├──┼──┼───┼──────────┼────┼────────┼─────┼────┼────┤ │七 │ 34 │乙○○│0000-0000-0000-0000 │96.05.31│彰化市一處越南小│家電用品 │10000元 │於96年6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4時31分│吃店 │ │ │月8日撥 │ │ │ │ │ │36秒 │ │ │ │款9648元│ ├──┼──┼───┼──────────┼────┼────────┼─────┼────┼────┤ │八 │ 35 │乙○○│0000-0000-0000-0000 │96.06.03│彰化縣埔心鄉朋友│家電用品 │5000元 │於96年6 │ │ │ │ │(中國信託銀行) │某時 │工作處 │ │ │月15日撥│ ├──┼──┼───┼──────────┼────┼────────┼─────┼────┤款24119 │ │九 │ 37 │丙○○│0000-0000-0000-0000 │96.06.04│彰化縣埔心鄉大潤│家電用品 │10000元 │元 │ │ │ │ │(中國信託銀行) │20時24分│發美食街 │ │ │ │ │ │ │ │ │27秒 │ │ │ │ │ │ ├──┼───┼──────────┼────┼────────┼─────┼────┤ │ │ │ 38 │丙○○│0000-0000-0000-0000 │96.06.04│彰化縣埔心鄉大潤│家電用品 │100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20時17分│發美食街 │ │ │ │ │ │ │ │ │39秒 │ │ │ │ │ ├──┼──┼───┼──────────┼────┼────────┼─────┼────┼────┤ │ │ 18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1│彰化縣員林鎮中正│電器用品 │20000元 │於96年6 │ │十 │ │ │(中國信託銀行) │20時17分│路愛買大賣場 │ │ │月29日撥│ │ │ │ │ │54秒 │ │ │ │款38596 │ │ ├──┼───┼──────────┼────┼────────┼─────┼────┤元 │ │ │ 15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1│彰化縣員林鎮中正│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20時30分│路愛買大賣場 │ │ │ │ │ │ │ │ │35秒 │ │ │ │ │ ├──┼──┼───┼──────────┼────┼────────┼─────┼────┼────┤ │十一│ 19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0000元 │於96年7 │ │ │ │ │(中國信託銀行) │8時44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月6日撥 │ │ │ │ │ │30秒 │ │ │ │款376308│ │ ├──┼───┼──────────┼────┼────────┼─────┼────┤元 │ │ │ 16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8時49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2秒 │ │ │ │ │ │ ├──┼───┼──────────┼────┼────────┼─────┼────┤ │ │ │ 13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40000元 │ │ │ │ │ │(玉山銀行) │8時54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05秒 │ │ │ │ │ │ ├──┼───┼──────────┼────┼────────┼─────┼────┤ │ │ │ 04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9時4分35│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秒 │ │ │ │ │ │ ├──┼───┼──────────┼────┼────────┼─────┼────┤ │ │ │ 06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AIG銀行) │9時11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22秒 │ │ │ │ │ │ ├──┼───┼──────────┼────┼────────┼─────┼────┤ │ │ │ 02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富邦銀行) │9時19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58秒 │ │ │ │ │ │ ├──┼───┼──────────┼────┼────────┼─────┼────┤ │ │ │ 05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3000元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9時23分0│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秒 │ │ │ │ │ │ ├──┼───┼──────────┼────┼────────┼─────┼────┤ │ │ │ 07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7000元 │ │ │ │ │ │(AIG銀行) │9時31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3秒 │ │ │ │ │ ├──┼──┼───┼──────────┼────┼────────┼─────┼────┤ │ │十二│ 09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4時23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21秒 │ │ │ │ │ │ ├──┼───┼──────────┼────┼────────┼─────┼────┤ │ │ │ 01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富邦銀行) │14時30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分22秒 │ │ │ │ │ │ ├──┼───┼──────────┼────┼────────┼─────┼────┤ │ │ │ 17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5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14時34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31秒 │ │ │ │ │ │ ├──┼───┼──────────┼────┼────────┼─────┼────┤ │ │ │ 20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50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4時40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3秒 │ │ │ │ │ │ ├──┼───┼──────────┼────┼────────┼─────┼────┤ │ │ │ 12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0000元 │ │ │ │ │ │(玉山銀行) │14時59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分17秒 │ │ │ │ │ │ ├──┼───┼──────────┼────┼────────┼─────┼────┤ │ │ │ 21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5時6分2│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秒 │ │ │ │ │ │ ├──┼───┼──────────┼────┼────────┼─────┼────┤ │ │ │ 10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7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6時8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27秒 │ │ │ │ │ │ ├──┼───┼──────────┼────┼────────┼─────┼────┤ │ │ │ 08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0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6時24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秒 │ │ │ │ │ ├──┼──┼───┼──────────┼────┼────────┼─────┼────┤ │ │十三│ 14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9500元 │ │ │ │ │ │(玉山銀行) │10時56分│ │ │ │ │ │ │ │ │ │23秒 │ │ │ │ │ │ ├──┼───┼──────────┼────┼────────┼─────┼────┤ │ │ │ 03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28000元 │ │ │ │ │ │(富邦銀行) │11時0分2│ │ │(起訴書│ │ │ │ │ │ │秒 │ │ │誤載為 │ │ │ │ │ │ │ │ │ │3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22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5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1時2分 │ │ │ │ │ │ │ │ │ │55秒 │ │ │ │ │ │ ├──┼───┼──────────┼────┼────────┼─────┼────┤ │ │ │ 11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2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1時8分 │ │ │ │ │ │ │ │ │ │39秒 │ │ │ │ │ ├──┼──┼───┼──────────┼────┼────────┼─────┼────┤ │ │十四│ 32 │甲○○│0000-0000-0000-0000 │96.06.23│彰化縣田尾鄉中山│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大眾銀行) │21時12 │路與中正路口 │ │ │ │ │ │ │ │ │分16秒 │ │ │ │ │ └──┴──┴───┴──────────┴────┴────────┴─────┴────┴────┘ 【附表2】重利罪部分之計算式 ┌──┬──┬───┬────┬────┬────┬────┬───────┐ │本判│起訴│持卡人│刷卡時間│刷卡金額│刷卡人實│微軟資訊│張維荏所抽取年│ │決編│書原│ │(張維荏│ │際領得金│股份有限│利息之計算式 │ │號 │編號│ │應於同日│ │額 │公司撥款│ │ │ │ │ │給付貸款│ │ │時間金額│ │ │ │ │ │金額給刷│ │ │(共同詐│ │ │ │ │ │卡人) │ │ │欺所得)│ │ ├──┼──┼───┼────┼────┼────┼────┼───────┤ │ │ 26 │己○○│96.5.15 │5000元 │9000元(│加計張維│(0000-0000) │ │一 │ │ │18時21分│ │依據證人│荏自己96│×365/9÷9000 │ │ │ │ │57秒(起│ │兼共同被│年5月13 │=2.91 │ │ │ │ │訴書誤載│ │告己○○│日下午5 │即年利率為291 │ │ │ │ │為96 │ │警訊、偵│時40分46│% │ │ │ │ │.05.17)│ │訊時所述│秒測試刷│ │ │ ├──┼───┼────┼────┤,僅拿得│卡之125 │ │ │ │ 25 │己○○│96.5.15 │5000元 │9成現金 │元不實消│ │ │ │ │ │18時43 │ │) │費金額後│ │ │ │ │ │分11秒(│ │ │,再扣除│ │ │ │ │ │起訴書誤│ │ │3.5 %手│ │ │ │ │ │載為96 │ │ │續費及8 │ │ │ │ │ │.05.17)│ │ │通簡訊費│ │ ├──┼──┼───┼────┼────┼────┤用16元後├───────┤ │二 │ 31 │己○○│96.05.17│3000元 │12600元 │,維軟資│(00000-00000 │ │ │ │ │12時4分 │ │(認定依│訊股份有│)×365/7÷ │ │ │ │ │32秒 │ │據同上)│限公司於│12600 =3.72 │ │ ├──┼───┼────┼────┤ │96年5月 │即年利率為372 │ │ │ 30 │己○○│96.05.17│5000元 │ │25日撥款│% │ │ │ │ │12時27 │ │ │23265元 │ │ │ │ │ │分58秒 │ │ │。 │ │ │ ├──┼───┼────┼────┤ │ │ │ │ │ 27 │己○○│96.05.17│2000元 │ │ │ │ │ │ │ │14時56分│ │ │ │ │ │ │ │ │8秒 │ │ │ │ │ │ ├──┼───┼────┼────┤ │ │ │ │ │ 29 │己○○│96.05.17│2000元 │ │ │ │ │ │ │ │15時58分│ │ │ │ │ │ │ │ │0秒 │ │ │ │ │ │ ├──┼───┼────┼────┤ │ │ │ │ │ 28 │己○○│96.05.17│2000元 │ │ │ │ │ │ │ │17時22分│ │ │ │ │ │ │ │ │29秒 │ │ │ │ │ │ │ │ │ │ │ │ │ │ ├──┼──┼───┼────┼────┼────┼────┼───────┤ │三 │ 23 │己○○│96.05.19│3000元 │2700元(│於96年6 │(0000-0000) │ │ │ │ │11時26分│ │認定依據│月1日撥 │)×365/12÷ │ │ │ │ │28秒 │ │同上) │款61748 │2700 =2.17即 │ │ │ │ │ │ │ │元 │年利率為217% │ │ │ │ │ │ │ │ │ │ ├──┼──┼───┼────┼────┼────┤ ├───────┤ │四 │ 24 │己○○│96.05.20│1000元 │900元( │ │(963-900)× │ │ │ │ │10時40分│ │認定依據│ │365/11 ÷900=│ │ │ │ │39秒 │ │同上) │ │2.32即年利率為│ │ │ │ │ │ │ │ │232% │ │ │ │ │ │ │ │ │ │ ├──┼──┼───┼────┼────┼────┤ ├───────┤ │五 │ 36 │乙○○│96.05.21│15000元 │27000元 │ │(00000-00000 │ │ │ │ │18時0分 │ │(依據證│ │)×365/10 │ │ │ │ │32秒 │ │人兼共同│ │÷27000=2.63 │ │ ├──┼───┼────┼────┤被告林春│ │即年利率為263 │ │ │ 33 │乙○○│96.05.21│15000元 │利警偵訊│ │% │ │ │ │ │18時7分 │ │中所述,│ │ │ │ │ │ │21秒 │ │僅拿到9 │ │ │ │ │ │ │ │ │成現金)│ │ │ ├──┼──┼───┼────┼────┼────┤ ├───────┤ │六 │ 39 │丙○○│96.05.21│20000元 │27000元 │ │(00000-00000 │ │ │ │ │21時33分│ │(依據證│ │)×365/10 │ │ │ │ │46秒 │ │人兼共同│ │÷27000=2.63 │ │ ├──┼───┼────┼────┤被告張金│ │即年利率為263 │ │ │ 40 │丙○○│96.05.21│10000元 │源偵訊中│ │% │ │ │ │ │21時53分│ │所述僅拿│ │ │ │ │ │ │51秒 │ │到9成現 │ │ │ │ │ │ │ │ │金) │ │ │ ├──┼──┼───┼────┼────┼────┼────┼───────┤ │七 │ 34 │乙○○│96.05.31│10000元 │9000元(│於96年6 │(0000-0000) │ │ │ │ │14時31分│ │認定依據│月8日撥 │×365/7 ÷9000│ │ │ │ │36秒 │ │同上編號│款9648元│=3.75 即年利 │ │ │ │ │ │ │五) │ │率為375 % │ │ │ │ │ │ │ │ │ │ ├──┼──┼───┼────┼────┼────┼────┼───────┤ │八 │ 35 │乙○○│96.06.03│5000元 │4500元(│於96年6 │(0000-0000) │ │ │ │ │某時 │ │認定依據│月15日撥│×365/4 ÷4500│ │ │ │ │ │ │同上編號│款24119 │=1.87即年利率│ │ │ │ │ │ │五) │元 │為187% │ │ │ │ │ │ │ │ │ │ ├──┼──┼───┼────┼────┼────┤ ├───────┤ │九 │ 37 │丙○○│96.06.04│10000元 │18000元 │ │(00000-00000 │ │ │ │ │20時24分│ │(認定依│ │)×365/9 │ │ │ │ │27秒 │ │據同上編│ │÷18000=2.92 │ │ ├──┼───┼────┼────┤號六) │ │即年利率為292 │ │ │ 38 │丙○○│96.06.04│10000元 │ │ │% │ │ │ │ │20時17分│ │ │ │ │ │ │ │ │39秒 │ │ │ │ │ ├──┼──┼───┼────┼────┼────┼────┼───────┤ │ │ 18 │丁○○│96.06.21│20000元 │34000元 │於96年6 │(00000-00000 │ │十 │ │ │20時17分│ │(依證人│月29日撥│)×365/7 │ │ │ │ │54秒 │ │兼共同被│款38596 │÷34000=7.04 │ │ ├──┼───┼────┼────┤告丁○○│元 │即年利率為704 │ │ │ 15 │丁○○│96.06.21│20000元 │96年6月 │ │% │ │ │ │ │20時30分│ │26日警訊│ │ │ │ │ │ │35秒 │ │筆錄所述│ │ │ │ │ │ │ │ │) │ │ │ ├──┼──┼───┼────┼────┼────┼────┼───────┤ │十一│ 19 │丁○○│96.06.22│20000元 │187000元│於96年7 │( │ │ │ │ │8時44分 │ │(依據證│月6日撥 │000000-000000 │ │ │ │ │30秒 │ │人兼共同│款376308│)×365/13÷ │ │ ├──┼───┼────┼────┤被告張秋│元 │187000=19.73 │ │ │ 16 │丁○○│96.06.22│20000元 │女96年6 │ │即年利率為1973│ │ │ │ │8時49分 │ │月26日、│ │% │ │ │ │ │12秒 │ │96年7月5│ │ │ │ ├──┼───┼────┼────┤日警訊筆│ │ │ │ │ 13 │丁○○│96.06.22│40000元 │錄及96年│ │ │ │ │ │ │8時54分 │ │7月25日 │ │ │ │ │ │ │05秒 │ │、96年8 │ │ │ │ ├──┼───┼────┼────┤月9日檢 │ │ │ │ │ 04 │丁○○│96.06.22│30000元 │察官偵訊│ │ │ │ │ │ │9時4分35│ │中均陳述│ │ │ │ │ │ │秒 │ │只拿到 │ │ │ │ ├──┼───┼────┼────┤187000元│ │ │ │ │ 06 │丁○○│96.06.22│30000元 │) │ │ │ │ │ │ │9時11分 │ │ │ │ │ │ │ │ │22秒 │ │ │ │ │ │ ├──┼───┼────┼────┤ │ │ │ │ │ 02 │丁○○│96.06.22│30000元 │ │ │ │ │ │ │ │9時19分 │ │ │ │ │ │ │ │ │58秒 │ │ │ │ │ │ ├──┼───┼────┼────┤ │ │ │ │ │ 05 │丁○○│96.06.22│23000元 │ │ │ │ │ │ │ │9時23分0│ │ │ │ │ │ │ │ │秒 │ │ │ │ │ │ ├──┼───┼────┼────┤ │ │ │ │ │ 07 │丁○○│96.06.22│27000元 │ │ │ │ │ │ │ │9時31分 │ │ │ │ │ │ │ │ │13秒 │ │ │ │ │ ├──┼──┼───┼────┼────┤ │ │ │ │十二│ 09 │丁○○│96.06.22│20000元 │ │ │ │ │ │ │ │14時23分│ │ │ │ │ │ │ │ │21秒 │ │ │ │ │ │ ├──┼───┼────┼────┤ │ │ │ │ │ 01 │丁○○│96.06.22│30000元 │ │ │ │ │ │ │ │14時30 │ │ │ │ │ │ │ │ │分22秒 │ │ │ │ │ │ ├──┼───┼────┼────┤ │ │ │ │ │ 17 │丁○○│96.06.22│15000元 │ │ │ │ │ │ │ │14時34分│ │ │ │ │ │ │ │ │31秒 │ │ │ │ │ │ ├──┼───┼────┼────┤ │ │ │ │ │ 20 │丁○○│96.06.22│5000元 │ │ │ │ │ │ │ │14時40分│ │ │ │ │ │ │ │ │13秒 │ │ │ │ │ │ ├──┼───┼────┼────┤ │ │ │ │ │ 12 │丁○○│96.06.22│10000元 │ │ │ │ │ │ │ │14時59 │ │ │ │ │ │ │ │ │分17秒 │ │ │ │ │ │ ├──┼───┼────┼────┤ │ │ │ │ │ 21 │丁○○│96.06.22│3000元 │ │ │ │ │ │ │ │15時6分2│ │ │ │ │ │ │ │ │秒 │ │ │ │ │ │ ├──┼───┼────┼────┤ │ │ │ │ │ 10 │丁○○│96.06.22│17000元 │ │ │ │ │ │ │ │16時8分 │ │ │ │ │ │ │ │ │27秒 │ │ │ │ │ │ ├──┼───┼────┼────┤ │ │ │ │ │ 08 │丁○○│96.06.22│10000元 │ │ │ │ │ │ │ │16時24分│ │ │ │ │ │ │ │ │1秒 │ │ │ │ │ ├──┼──┼───┼────┼────┼────┤ ├───────┤ │十三│ 14 │丁○○│96.06.23│9500元 │23500元 │ │(00000-00000 │ │ │ │ │10時56分│ │(依據證│ │)×365/12 │ │ │ │ │23秒 │ │人兼共同│ │÷23500=19.53│ │ ├──┼───┼────┼────┤被告張秋│ │即年利率為1953│ │ │ 03 │丁○○│96.06.23│28000元 │女上述警│ │% │ │ │ │ │11時0分2│(起訴書│偵訊筆錄│ │ │ │ │ │ │秒 │誤載為 │中陳述,│ │ │ │ │ │ │ │30000元 │僅拿到 │ │ │ │ │ │ │ │) │23500元 │ │ │ │ ├──┼───┼────┼────┤) │ │ │ │ │ 22 │丁○○│96.06.23│500元 │ │ │ │ │ │ │ │11時2分 │ │ │ │ │ │ │ │ │55秒 │ │ │ │ │ │ ├──┼───┼────┼────┤ │ │ │ │ │ 11 │丁○○│96.06.23│2000元 │ │ │ │ │ │ │ │11時8分 │ │ │ │ │ │ │ │ │39秒 │ │ │ │ │ ├──┼──┼───┼────┼────┼────┤ ├───────┤ │十四│ 32 │甲○○│96.06.23│20000元 │17000元 │ │(00000-00000 │ │ │ │ │21時12 │ │(依證人│ │)×365/12 ÷ │ │ │ │ │分16秒 │ │兼共同被│ │17000=4.11 即│ │ │ │ │ │ │告甲○○│ │年利率為411 %│ │ │ │ │ │ │96年6月 │ │ │ │ │ │ │ │ │24日警訊│ │ │ │ │ │ │ │ │筆錄、96│ │ │ │ │ │ │ │ │年7月10 │ │ │ │ │ │ │ │ │日偵訊筆│ │ │ │ │ │ │ │ │錄所述僅│ │ │ │ │ │ │ │ │拿到 │ │ │ │ │ │ │ │ │17000元 │ │ │ │ │ │ │ │ │)。 │ │ │ └──┴──┴───┴────┴────┴────┴────┴───────┘ 【附表3】 ┌──┬──┬───┬───────────────────────┐ │本判│起訴│刷卡名│所犯罪名及處罰 │ │決編│書原│義人 │ │ │號 │編號│ │ │ ├──┼──┼───┼───────────────────────┤ │ │ 26 │己○○│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一 │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 25 │己○○│貨證明單貳張,均沒收之。 │ ├──┼──┼───┼───────────────────────┤ │二 │ 31 │己○○│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 30 │己○○│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貨證明單伍張,均沒收之。 │ │ │ 27 │己○○│ │ │ ├──┼───┤ │ │ │ 29 │己○○│ │ │ ├──┼───┤ │ │ │ 28 │己○○│ │ ├──┼──┼───┼───────────────────────┤ │三 │ 23 │己○○│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 │ │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 │ │貨證明單壹張,均沒收之。 │ ├──┼──┼───┼───────────────────────┤ │四 │ 24 │己○○│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 │ │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 │ │貨證明單壹張,均沒收之。 │ ├──┼──┼───┼───────────────────────┤ │五 │ 36 │乙○○│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 │ │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貨證明單貳張、NOKIA手機壹支(序號 │ │ │ 33 │乙○○│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均沒收之。 │ ├──┼──┼───┼───────────────────────┤ │六 │ 39 │丙○○│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 │ │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貨證明單貳張、NOKIA手機壹支(序號 │ │ │ 40 │丙○○│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均沒收之。 │ ├──┼──┼───┼───────────────────────┤ │七 │ 34 │乙○○│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 │ │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 │ │貨證明單壹張、NOKIA手機壹支(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均沒收之。 │ ├──┼──┼───┼───────────────────────┤ │八 │ 35 │乙○○│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 │ │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 │ │貨證明單壹張、NOKIA手機壹支(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均沒收之。 │ ├──┼──┼───┼───────────────────────┤ │九 │ 37 │丙○○│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 │ │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貨證明單貳張、NOKIA手機壹支(序號 │ │ │ 38 │丙○○│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均沒收之。 │ ├──┼──┼───┼───────────────────────┤ │ │ 18 │丁○○│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十 │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 15 │丁○○│貨證明單貳張,均沒收之。 │ ├──┼──┼───┼───────────────────────┤ │十一│ 19 │丁○○│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 16 │丁○○│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貨證明單捌張,均沒收之。 │ │ │ 13 │丁○○│ │ │ ├──┼───┤ │ │ │ 04 │丁○○│ │ │ ├──┼───┤ │ │ │ 06 │丁○○│ │ │ ├──┼───┤ │ │ │ 02 │丁○○│ │ │ ├──┼───┤ │ │ │ 05 │丁○○│ │ │ ├──┼───┤ │ │ │ 07 │丁○○│ │ ├──┼──┼───┼───────────────────────┤ │十二│ 09 │丁○○│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 01 │丁○○│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貨證明單捌張,均沒收之。 │ │ │ 17 │丁○○│ │ │ ├──┼───┤ │ │ │ 20 │丁○○│ │ │ ├──┼───┤ │ │ │ 12 │丁○○│ │ │ ├──┼───┤ │ │ │ 21 │丁○○│ │ │ ├──┼───┤ │ │ │ 10 │丁○○│ │ │ ├──┼───┤ │ │ │ 08 │丁○○│ │ ├──┼──┼───┼───────────────────────┤ │十三│ 14 │丁○○│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 03 │丁○○│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貨證明單肆張,均沒收之。 │ │ │ 22 │丁○○│ │ │ ├──┼───┤ │ │ │ 11 │丁○○│ │ ├──┼──┼───┼───────────────────────┤ │十四│ 32 │甲○○│張維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 │ │ │ │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 │ │ │ │貨證明單壹張,均沒收之。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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