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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90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唐中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69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丁○○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林志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商標法等案件(96年度易字第690 號),本院於96年9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如附表所示原記載部分均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如附表所示原記載部分顯係誤載,依前開說明,自均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欄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9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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