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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齡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一應處之罪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應更正為「拘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一應處之罪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15日顯係誤載,應更正為「拘役」15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8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