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一應處之罪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應更正為「拘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一應處之罪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15日顯係誤載,應更正為「拘役」15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