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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0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0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七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年度 │最後事實審│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及案號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二│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 │一級毒│九月,另│月八日 │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六二│五月十四│地院│訴字第六二│六月四日│檢九十││ │品 │經裁定減│ │偵字第一三│ │五號 │日 │ │五號 │ │六年度││ │ │為有期徒│ │四一號 │ │ │ │ │ │ │執減更││ │ │刑四月又│ │ │ │ │ │ │ │ │字第三││ │ │十五日。│ │ │ │ │ │ │ │ │九四二││ │ │ │ │ │ │ │ │ │ │ │號 │├─┼───┼────┼─────┼─────┼──┼─────┼────┼──┼─────┼────┼───┤│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五│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 │一級毒│九月 │月九日 │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五│九月二十│地院│訴字第一五│十一月五│檢九十││ │品 │ │ │偵字第三五│ │三五號 │八日 │ │三五號 │日 │六年度││ │ │ │ │五二號 │ │ │ │ │ │ │執字第││ │ │ │ │ │ │ │ │ │ │ │六一三││ │ │ │ │ │ │ │ │ │ │ │四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0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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