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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5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0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4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海洛因1 包(淨重:0.0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 年5月14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粉1包(淨重:0.09 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6年4月14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3460號鑑定書在卷足稽(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卷第44頁),則依前開規定所示,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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