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4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海洛因1 包(淨重:0.0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 年5月14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粉1包(淨重:0.09 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6年4月14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3460號鑑定書在卷足稽(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卷第44頁),則依前開規定所示,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