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8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經本院於確定判決中,定應執行刑1年8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