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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8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8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經本院於確定判決中,定應執行刑1年8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8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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