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1、2、3之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4日以96年度聲字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5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