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17號
- 聲請人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 ││ │例 │例 │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1條第1││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2項 │例第10條第1項 │項第3款、第4款│├─────┼───────┼───────┼───────┼───────┤│犯罪日期 │94年9月起至95 │94年9月起至94 │95年3月中旬某 │95年4月26日起 ││ │年1月29日止 │年11月14日止 │日起止95年6月2│至95年5月下旬 ││ │ │ │日止 │止 │├─────┼───────┼───────┼───────┼───────┤│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4年毒│彰化地檢94年毒│彰化地檢95年毒│彰化地檢95年偵││度及案號 │偵字第5868號等│偵字第5868號等│偵字第1768號 │字第5975號等 │├─────┼───────┼───────┼───────┼───────┤│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4年訴│彰化地院94年訴│彰化地院95年訴│彰化地院95年易││法院、案號│字第2227號,95│2227字第號,95│字第1012號,95│字第884號,95 ││及判決日期│年2月27日 │年2月27日 │年6月27日 │年9月11日 │├─────┼───────┼───────┼───────┼───────┤│判決確定日│95年3月20日 │95年3月20日 │95年7月17日 │95年10月11日 ││期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 │ ││ │以銀元3百元即 │銀元3百元即新 │ │ ││ │新台幣9百元折 │台幣9百元折算 │ │ ││ │算1日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