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金大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大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所犯水污染防治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金大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3月23日因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經本院以95年度彰簡字第528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08號),判處罰金新台幣25萬元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