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
字第2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
,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拾壹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如附
表編號三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
,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理 由
一、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 號判決參照)。查刑法業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95年7 月1 日之前判決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北斗簡易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五、六所示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一、二及編號三、四及編號五、六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附表編號五、六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 │1第2項第1款 │1第2項第4款 │ │ ├───────┼────────────┼────────────┼────────────┤ │ 犯 罪 日 期 │80年6月間起至81年9月16日│79年10月11日起至81年9月 │85年9月1日 │ │ │止 │17日止 │85年11月5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6│ │案號 │年度偵字第3956號 │年度偵字第3956號 │年度偵字第757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81年上訴字第5530號 │81年上訴字第5530號 │87年度訴字第76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 決│82年2月18日 │82年2月18日 │87年12月18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81年上訴字第5530號 │81年上訴字第5530號 │87年度訴字第76號 │ │判 決│ │ │ │ │ │ ├───┼────────────┼────────────┼────────────┤ │ │判決確│82年4月19日 │82年4月19日 │88年3月8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條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不符合減刑條件 │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15日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第2項第1款 │ │2項 │ ├───────┼────────────┼────────────┼────────────┤ │ 犯 罪 日 期 │84年11月中旬起至85年7月6│91年4月8日 │92年10月21日 │ │ │日止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5│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 │案號 │年度偵字第3559號 │年度偵字第1763號 │年度毒偵字第829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87年度上更(一)字第411 │92年度易字第181號 │93年度斗簡字第230號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 決│88年3月16日 │92年8月19日 │93年8月31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88年度臺上字第2991號 │92年度易字第181號 │93年度斗簡字第230號 │ │判 決│ │ │ │ │ │ ├───┼────────────┼────────────┼────────────┤ │ │判決確│88年6月10日 │92年10月27日 │93年10月11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條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不符合減刑條件 │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