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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2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

字第2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

,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拾壹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如附

表編號三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

,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理 由

一、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 號判決參照)。查刑法業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95年7 月1 日之前判決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北斗簡易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五、六所示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一、二及編號三、四及編號五、六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附表編號五、六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              │1第2項第1款             │1第2項第4款             │                        │
├───────┼────────────┼────────────┼────────────┤
│  犯 罪 日 期 │80年6月間起至81年9月16日│79年10月11日起至81年9月 │85年9月1日              │
│              │止                      │17日止                  │85年11月5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6│
│案號          │年度偵字第3956號        │年度偵字第3956號        │年度偵字第757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81年上訴字第5530號      │81年上訴字第5530號      │87年度訴字第76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  決│82年2月18日             │82年2月18日             │87年12月18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81年上訴字第5530號      │81年上訴字第5530號      │87年度訴字第76號        │
│判  決│      │                        │                        │                        │
│      ├───┼────────────┼────────────┼────────────┤
│      │判決確│82年4月19日             │82年4月19日             │88年3月8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條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不符合減刑條件          │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15日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第2項第1款             │                        │2項                     │
├───────┼────────────┼────────────┼────────────┤
│  犯 罪 日 期 │84年11月中旬起至85年7月6│91年4月8日              │92年10月21日            │
│              │日止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5│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
│案號          │年度偵字第3559號        │年度偵字第1763號        │年度毒偵字第829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87年度上更(一)字第411 │92年度易字第181號       │93年度斗簡字第230號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  決│88年3月16日             │92年8月19日             │93年8月31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88年度臺上字第2991號    │92年度易字第181號       │93年度斗簡字第230號     │
│判  決│      │                        │                        │                        │
│      ├───┼────────────┼────────────┼────────────┤
│      │判決確│88年6月10日             │92年10月27日            │93年10月11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條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不符合減刑條件          │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