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施用第一級毒品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七月 ││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 │ │ │項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九十│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回溯七││ │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七十二小時內 │├───┬───┼─────────────┼─────────────┼─────────────┤│ 最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後 ├───┼─────────────┼─────────────┼─────────────┤│ 事 │案 號│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五五號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五五號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0九號 ││ 實 ├───┼─────────────┼─────────────┼─────────────┤│ 審 │確 定│ 九十六年八月二日 │ 九十六年八月二日 │ 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 ││ │日 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二月 │ 有期徒刑二月 │ 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