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55號(偵查案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46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 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