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7日以96年度聲字第4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5條第1項 ││ │1項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1月初某日起至95年1 │94年12月4日 ││ │月3日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93、360號 │年度偵字第9938號 │├───┬───┼────────────┼────────────┤│最 後│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88號 │96年度訴字第1248號 ││ ├───┼────────────┼────────────┤│ │判 決│95年3月29日 │95年11月6日 ││ │日 期│ │ │├───┼───┼────────────┼────────────┤│確 定│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判 決├───┼────────────┼────────────┤│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88號 │95年度訴字第1248號 ││ ├───┼────────────┼────────────┤│ │判決確│95年4月17日 │95年12月4日 ││ │定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