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82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江彗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五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