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 院
- 公設辯護人
- 丙○○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林瓊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裁定被告等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