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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4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王義閔鄭舜元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號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4月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國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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