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鄭舜元
- 被告G○○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五八三號),由本院判決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審理(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七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G○○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G○○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間,經由中獎詐騙集團成員之招攬,以介紹至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或上海市從事電話訪問工作,每月月薪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及提供旅費、食宿之利誘下,乃基於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伸哥」、「大雄」、「文雄」等成年男子為首之中獎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之分工模式:先推由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賴俊成(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更字第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確定)、翁志清(通緝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黃信榮、鍾志明、余坤禧、劉育誠、許雅雲、高玉昌、黃美麗(黃信榮等七人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八三號判決,黃信榮處有期徒刑三年,鍾志明處有期徒刑二年,余坤禧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劉育誠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許雅雲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高玉昌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黃美麗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除黃信榮外,均緩刑五年在案)、黃清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等人,分別負責在臺灣地區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一段二一○號B棟六樓之三之房舍,作為在臺灣中部地區之辦公處所、安排成員透過中領旅行社辦理出境到中國大陸福建省廈門市之詐騙據點、申辦多家電信公司之易付卡以提供其他成員撥打詐騙電話之用、印刷及寄發內容不實之廣告單與中獎通知、人頭帳戶之取得等事務,G○○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重鼎」之成年男子帶領下,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前往大陸福建省廈門市與其他成員會合,G○○之護照證件並遭詐騙集團扣留,以防其趁機回台,其後,該詐騙集團即提供行動電話(內附由余坤禧所申辦之易付卡)與電話號碼名冊,由G○○以隨機選號之方式,任意挑選被害人電話號碼,假藉市場調查之名義,謊稱其係伯爵鐘錶公司之電話訪問員,並佯稱將寄送鐘錶目錄及貴賓卡,趁機騙取被害人之身分資料,再交予據點負責人員彙整後,傳真予在臺之黃信榮,黃信榮於接獲資料後,即與鍾志明進行個人排版、設計,或以每份(八千張)二十四萬元之價格,交由高玉昌與黃美麗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街九十九巷六號之六之印刷工廠排版、印刷,先後大量偽造內載附表二所示之「格林威治鐘錶有限公司」、「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美邦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聯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生堂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富豪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亞太生活資訊館」、「威登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香港萬寶龍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比佛利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卡登鐘錶有限公司」、「英商伯爵鐘錶有限公司」、「巨亨廣告行銷公司」、「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東泓環保科技公司」、「易達環境保護公司」、「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耐特威國際公司」、「鳳翔傳播事業公司」、「臺灣三敏公司」及「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馬可波羅鐘錶有限公司」、「丹堤珠寶公司」等公司名義之晚會邀請卡、中獎通知單、兌獎單、公司產品型錄、貴賓卡等詐騙文宣,並在其中之「中獎通知單」及「兌獎單」等文宣上,分別偽造附表二所示之「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劉日昌」律師、「安節法務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署名「白治國」律師、「時代律師事務所」署名「杜子騫」律師、「中悅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吳宏山」律師、「正揚法務諮詢公司」署名「林正揚」律師及「陳君國」律師、「正揚律師事務所」署名「吳正揚」律師、「東合律師事務所」署名「張世豐」律師、「恆勝律師事務所」署名「張恆勝」律師、「利達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溫三郎」律師、「揚昇律師事務所」署名「林義仁」律師、「永松律師事務所」署名「劉永松」律師、「華聯律師事務所」署名「李明澤」律師、「恆達律師事務所」、「柏信律師事務所」及「宜進會計師事務所」署名「徐秀青」會計師、「唯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永霖會計師事務所」等名義鑑證,並偽造前揭律師事務所、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之印章後,在中獎通知單上蓋上印文,供作擔保以取信被害人,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誤信上開文件係經該等律師、會計師等社會公正人士所鑑證而相信其為真實。待上開偽造之中獎通知、廣告單印製完成後,高玉昌及黃美麗即將之郵寄予黃信榮,由黃信榮加以整理後,郵寄至臺中縣豐原市○○街九號三樓鍾志明之居所,再由鍾志明及許雅雲以該集團不詳人士所偽刻之上述律師、會計師印章,將其上之印文蓋印在上開詐騙文宣上,並將上開文宣資料摺疊後置入載有被害人通訊處所之信封內,再推由黃清全負責購買郵票黏貼在信封後,分散置於各郵筒內交寄郵局,以免遭警查緝,而把上開所偽造之中獎通知書等文件郵寄給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律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會計師之權益。又被害人於收受上開文宣資料後,即由在大陸福建省廈門市之詐騙集團成員致電被害人,邀請被害人參加渠等謊稱之慈善義賣晚會並參加抽獎活動,於電話中並假造晚會歡慶之現場氣氛,其後,再向被害人訛稱其等現正在該公司所辦之晚會現場活動中,因將被害人之貴賓卡卡號輸入電腦進行抽獎活動時,被害人幸運的被抽中晚會獎項,可獲得港幣二十五萬元、三十萬元、三十五萬元不等之獎金,或具一定價值之獎項,如被害人願領獎,要先繳納十二萬元不等之稅金,或捐出一定金額之愛心捐款,而請被害人先打電話向該公司之會計部門聯絡,如被害人表示不相信者,亦可自行向該項活動公證機構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及各慈善機構電話詢問云云,待被害人撥打詐騙集團所留之所謂會計部門的電話時,轉由該集團之其他成員負責接續向被害人謊稱中獎之騙詞,並告知依照我國相關之賦稅法令規定,領獎人必須先繳交稅金,而誘請被害人把佯稱之稅金或愛心捐款款項以匯款或轉帳之方式,存入其等所指定、預先由該集團其他成員以不詳方式所收購取得之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中,致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誤信中獎而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中。該詐欺集團於確定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款項後,續由該集團其他成員致電予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請其自行打電話予香港贊助廠商,即該詐欺集團虛設之香港賽馬協會,以利撥款,嗣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再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訛稱,需先加入賽馬協會成為會員後,方能領款,惟加入會員需先繳交入會費等語,以上揭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再受騙而陷於錯誤,復聽從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即推由代號「西瓜」者(該集團負責提領贓款成員之統稱,非特定人之綽號)持上開收購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在臺灣地區各地提領贓款後,將款項交付黃信榮,黃信榮於將一定成數之贓款轉交該集團中部地區負責人綽號「大雄」之成年男子後,所餘贓款則由黃信榮負責發放該集團前去廈門之成員,返臺後向其請領之薪資,或由黃信榮負責把款項匯入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中,之後,黃信榮再將該集團中部地區之「營運」狀況(收入、支出情形),交與劉育誠,由劉育誠負責以電腦製作統計報表。而G○○參與該詐騙集團四月餘後,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返臺,而中止參與,其參與期間,合計收受詐騙集團發放之薪資十八萬八千元,並恃此維生。 二、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循線先後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晚上八時許,在臺中市○○路一四一號之中領旅行社內,拘提吳淑禎(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到案;於同日晚上八時二十分許,在花蓮縣壽豐鄉○○路一號之理想大地渡假飯店,拘捕黃信榮、余坤禧、曹芳瑄(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到案;於同日晚上九時許,在臺中市中國醫藥學院立夫醫療大樓內,拘提劉育誠到案;於同日晚上九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二一四巷二五號逮捕許雅雲、許翊玲(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同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之網路星球網路咖啡館內,拘提鍾志明到案;於同月九日凌晨三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街一七二巷二二號之一,逮捕黃美麗、高玉昌到案;於同月九日凌晨五時二十分許,在黃信榮、曹芳瑄位在臺中市○○路○段十號十樓之十三居所內,分別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另案扣押在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案件)。待核對所扣得之大陸員工薪水簿、員工名冊、電腦磁碟片所存之資料及比對相關之入出境資料後,而查得G○○亦有涉案,始知上情。 三、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G○○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G○○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乙○○、U○○、辰○○、卯○○、申○○、辛○○、戌○○、酉○○、c○○、L○○、天○○、子○○、亥○○、Q○○、丑○○、丙○○、A○○、庚○○、癸○○、I○○、戊○○、李全瑋、玄○○、丁○○、壬○○、d○○、N○○、D○○、J○○、巳○○、寅○○、林訓廷、f○○、宙○○、Y○○、E○○、R○○、B○○、C○○、黃朝雄、未○○、黃○○、X○○、地○○、O○○、W○○、宇○○、S○○、T○○、a○○、e○○、Z○○、P○○、己○○、F○○、K○○○、H○○、甲○○、V○○、b○○、午○○、M○○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以及秘密證人A1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之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一紙、被害人之匯款憑據在卷可稽,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為憑,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理由: ㈠刑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刑法施行法先後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並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被告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是關於本案應適用之新舊法,茲比較如下: ⒈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施行後,應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一項參照)。 ⒉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關於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詐欺犯行,經本院審理結果,認應構成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該條修正刪除後,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詐欺犯行,應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並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最有利於被告。⒊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犯之規定,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惟上述用語上之修正,乃因「實施」一詞之範圍,在解釋上是否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存有爭議,為杜爭議,明白宣示本條不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但仍包括共謀共同正犯,乃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刑法修正理由參照),經比較新、舊法後,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點第四項第一款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最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五月四、五日座談會第九號決議參照)。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點第三項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五十五條規定論以牽連犯,最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五月四、五日座談會第九號決議參照)。 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由「罰金:一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關於「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之罰金刑部分,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最有利於被告。⒎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增訂施行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關於「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之罰金刑部分,應提高折算為「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修正增訂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依增訂條文提高並改為新臺幣後,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關於「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之罰金刑部分,亦同為「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後,結果並無不同。 ⒏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四項參照)。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就其上開犯行,與綽號「伸哥」、「大雄」、「文雄」等成年男子及賴俊成、翁志清、黃信榮、余坤禧、鍾志明、劉育誠、高玉昌、黃美麗、許雅雲、黃清全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公訴人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九十四年度蒞字第七○三一號)雖未敘及附表一編號九、五三、五九、六○所示之被害人受詐騙部分,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公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所明定,然該部分既與前揭論罪科刑之業經起訴部分,分別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參與詐騙期間逾四月,所分配不法利益達十八萬八千元,且該詐騙集團,組織分工細密,犯罪手法熟練,已造成多位民眾受騙匯款,所生危害難謂輕微,復於本案審理期間經本院發布通緝始為警緝獲到案,然考量其並無前科,素行尚佳,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規定,雖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然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七點參照)。又刑法第九十三條關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規定,雖亦同時修正、施行,然保護管束乃機構外之處遇,非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至明,依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三項參照)。本件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犯罪後亦知所悔悟,另審酌其係因詐騙集團成員以介紹至大陸地區從事電話訪問工作為由,並以高薪及提供旅費、食宿之利誘下而前往大陸地區,於到達後,始悉實際上係從事詐騙工作,復因護照證件遭詐騙集團扣留,而未能脫離返臺,且雖參與詐騙集團,然僅為最低層之外圍成員,非屬決策份子,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惟被告既欠缺法治觀念,於緩刑期間,宜由觀護人施以法治教育並矯正其觀念,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併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㈣刑法第三十八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惟按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五項參照),是本案關於沒收之從刑,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六所指之二十八枚印章,乃係共同正犯黃信榮等人所偽造,此據共同正犯黃信榮等人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案件警詢、偵訊時,分別供承明確,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所示之物,均係共同正犯黃信榮、余坤禧、鍾志明、黃美麗、高玉昌等人所有、供其等犯本罪所用之物,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中獎通知單或廣告單上所偽造之上開公司、律師、會計師、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之印文,各係偽造之中獎通知單與廣告單等私文書之一部,本院既將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全部予以沒收,自無另就文書上所偽造之印文另行宣告沒收之必要;再除如附表二編號五六所示偽造之印章已扣案外,其餘偽造律師、會計師、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之印章並未扣案,復無相關證據證明現仍存在,爰不併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茂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款金額 │匯入之金融機構帳│匯款日期 │冒用之公司名稱或電│備 註│ │ │ │(新臺幣) │戶名稱 │(民國) │話 │ │ ├──┼───┼──────┼────────┼──────┼─────────┼────┤ │1 │乙○○│12萬元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92年3月12日 │丹提珠寶公司愛心慈│匯款4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3月13日 │善義賣晚會抽獎活動│總匯款金│ │ │ │30萬元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92年3月14日 │、香港賽馬協會 │額122萬 │ │ │ │7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 │ │元 │ ├──┼───┼──────┼────────┼──────┼─────────┼────┤ │2 │U○○│6萬元 │沈國傑郵局帳戶帳│92年5月14日 │香奈兒珠寶公司愛心│匯款1次 │ │ │ │ │號0000000000000 │ │慈善義賣晚會抽獎活│匯款金額│ │ │ │ │ │ │動 │6萬元 │ ├──┼───┼──────┼────────┼──────┼─────────┼────┤ │3 │辰○○│12萬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92年5月28日 │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3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5月29日 │心抽獎活動及仁德法│總匯款金│ │ │ │30萬元 │ │92年5月29日 │律事務所 │額52萬元│ ├──┼───┼──────┼────────┼──────┼─────────┼────┤ │4 │卯○○│12萬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92年6月19日 │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3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 │心抽獎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 │ │ │35萬元 │ │ │馬協會及仁德法律事│額57萬元│ │ │ │ │ │ │務所 │ │ ├──┼───┼──────┼────────┼──────┼─────────┼────┤ │5 │申○○│60萬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92年5月20日 │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3次 │ │ │ │4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 │心抽獎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 │ │ │100萬元 │ │ │馬協會及仁德法律事│額200萬 │ │ │ │ │ │ │務所 │元 │ ├──┼───┼──────┼────────┼──────┼─────────┼────┤ │6 │辛○○│3萬元 │何坤亮郵局帳戶帳│92年6月6日 │萬寶龍精品公司愛心│匯款2次 │ │ │ │5萬元 │號00000000000000│ │抽獎活動、香港賽馬│總匯款金│ │ │ │ │ │ │協會 │額8萬元 │ ├──┼───┼──────┼────────┼──────┼─────────┼────┤ │7 │戌○○│1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92年5月28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1次 │ │ │ │ │號00000000000000│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 │港賽馬協會及仁濟老│額12萬元│ │ │ │ │ │ │人安養中心 │ │ ├──┼───┼──────┼────────┼──────┼─────────┼────┤ │8 │酉○○│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92年6月2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2次 │ │ │ │8萬元 │號00000000000000│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 │港賽馬協會 │額10萬元│ ├──┼───┼──────┼────────┼──────┼─────────┼────┤ │9 │c○○│4萬元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9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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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賽馬協會、慈愛老│12萬元 │ │ │ │ │ │ │人安養中心 │ │ ├──┼───┼──────┼────────┼──────┼─────────┼────┤ │43 │X○○│8萬元 │沈國傑郵局帳戶帳│92年4月11日 │香奈兒珠寶公司慈善│匯款1次 │ │ │ │ │號00000000000008│ │義賣晚會抽獎活動 │總匯款金│ │ │ │ │ │ │ │額8萬元 │ ├──┼───┼──────┼────────┼──────┼─────────┼────┤ │44 │地○○│10萬元 │不詳郵局帳號 │92年6月5日 │波士頓精品公司愛心│匯款5次 │ │ │ │2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6月5日 │抽獎活動、香港賽馬│總匯款金│ │ │ │7萬元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92年6月5日 │協會 │額57萬2 │ │ │ │18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6月10日 │ │千元 │ │ │ │20萬2千元 │ │92年6月16日 │ │ │ ├──┼───┼──────┼────────┼──────┼─────────┼────┤ │45 │O○○│3萬元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92年3月20日 │丹提珠寶公司慈善義│匯款1次 │ │ │ │ │號00000000000000│ │賣晚會抽獎活動、香│匯款金額│ │ │ │ │ │ │港賽馬協會 │3萬元 │ ├──┼───┼──────┼────────┼──────┼─────────┼────┤ │46 │W○○│12萬元 │沈國傑郵局帳戶帳│92年4月24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3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8│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8萬元 │ │ │港賽馬協會、仁濟老│額30萬元│ │ │ │ │ │ │人安養中心、柏信律│ │ │ │ │ │ │ │師事務所 │ │ ├──┼───┼──────┼────────┼──────┼─────────┼────┤ │47 │宇○○│2萬元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92年3月26日 │丹提珠寶公司慈善義│匯款2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3月27日 │賣晚會抽獎活動、香│匯款金額│ │ │ │ │ │ │港賽馬協會 │12萬元 │ ├──┼───┼──────┼────────┼──────┼─────────┼────┤ │48 │S○○│12萬元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92年3月26日 │丹提珠寶公司慈善義│匯款2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3月28日 │賣晚會抽獎活動、香│匯款金額│ │ │ │ │張美玲郵局帳戶帳│ │港賽馬協會 │22萬元 │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49 │T○○│3萬元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92年3月28日 │香奈兒珠寶公司慈善│匯款2次 │ │ │ │3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3月28日 │義賣晚會抽獎活動 │匯款金額│ │ │ │ │ │ │ │6萬元 │ ├──┼───┼──────┼────────┼──────┼─────────┼────┤ │50 │a○○│12萬元 │莊仁欽郵局帳戶帳│92年3月14日 │萬寶龍鍾表公司慈善│匯款7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3月14日 │義賣晚會抽獎活動、│總匯款金│ │ │ │30萬元 │陳立順郵局帳戶帳│92年3月17日 │永松律師事務所、宜│額254萬3│ │ │ │6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3月21日 │進會計師事務所、香│千元 │ │ │ │100萬元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92年3月28日 │港賽馬協會 │ │ │ │ │28萬5千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7月24日 │ │ │ │ │ │13萬8千元 │ │92年7月28日 │ │ │ ├──┼───┼──────┼────────┼──────┼─────────┼────┤ │51 │e○○│8萬元 │郭能得郵局帳戶帳│92年3月31日 │丹提珠寶公司慈善義│匯款1次 │ │ │ │ │號00000000000000│ │賣晚會抽獎活動、香│匯款金額│ │ │ │ │ │ │港賽馬協會 │8萬元 │ ├──┼───┼──────┼────────┼──────┼─────────┼────┤ │52 │Z○○│12萬元 │何廣榮郵局帳戶帳│92年5月14日 │馬可波羅鐘錶公司愛│匯款5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5月15日 │心抽獎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 │ │ │32萬5千元 │劉振英郵局帳戶帳│92年5月15日 │馬協會、正揚律師事│額127萬8│ │ │ │2萬9千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5月15日 │務所、惠恩老人安養│千元 │ │ │ │70萬4千元 │楊政邦郵局帳戶帳│92年5月16日 │中心 │ │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53 │P○○│4萬5千元 │顏主祥郵局帳戶帳│92年6月18日 │聖創國際集團公司抽│匯款1次 │ │ │ │ │號00000000000000│ │獎活動、正群法律事│總匯款金│ │ │ │ │ │ │務所 │額4萬5千│ │ │ │ │ │ │ │元 │ ├──┼───┼──────┼────────┼──────┼─────────┼────┤ │54 │己○○│8萬元 │張美玲郵局帳戶帳│92年3月28日 │台北聯達鐘錶公司、│匯款5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3月31日 │香港賽馬協會 │總匯款金│ │ │ │8萬元 │朱富雄郵局帳戶帳│92年4月11日 │ │額36萬88│ │ │ │6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4月25日 │ │00元 │ │ │ │6萬8800元 │許哲維郵局帳戶帳│92年12月19日│ │ │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55 │F○○│10萬元 │張美玲郵局帳戶帳│92年4月16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2次 │ │ │ │8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4月16日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 │港賽馬協會 │額18萬元│ ├──┼───┼──────┼────────┼──────┼─────────┼────┤ │56 │曾蔣翠│1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92年5月27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2次 │ │ │紡 │4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5月28日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 │港賽馬協會 │額52萬元│ ├──┼───┼──────┼────────┼──────┼─────────┼────┤ │57 │H○○│10萬元 │李玉芬郵局帳戶帳│92年3月24日 │香港鐘錶公司 │匯款2次 │ │ │ │8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3月25日 │ │總匯款金│ │ │ │ │ │ │ │額18萬元│ ├──┼───┼──────┼────────┼──────┼─────────┼────┤ │58 │甲○○│12萬元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92年4月23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3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4月23日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10萬元 │不詳 │不詳 │港賽馬協會 │額32萬元│ ├──┼───┼──────┼────────┼──────┼─────────┼────┤ │59 │V○○│12萬元 │朱富雄郵局帳戶帳│92年3月10日 │丹提珠寶公司、香港│匯款3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3月10日 │賽馬協會 │總匯款金│ │ │ │30萬元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92年3月11日 │ │額52萬元│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60 │b○○│1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92年4月25日 │某珠寶公司抽獎活動│匯款3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4月26日 │、香港賽馬協會 │總匯款金│ │ │ │30萬元 │不詳 │不詳 │ │額52萬元│ │ │ │ │不詳 │ │ │ │ ├──┼───┼──────┼────────┼──────┼─────────┼────┤ │61 │午○○│1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92年5月19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5次 │ │ │ │5萬3800元 │號00000000000000│93年1月9日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金額45萬│ │ │ │5萬6千元 │許祐銘郵局帳戶帳│93年1月13日 │港賽馬協會 │5550元 │ │ │ │11萬2875元 │號00000000000000│93年1月14日 │ │ │ │ │ │11萬2875元 │王洪錞郵局帳戶帳│93年1月14日 │ │ │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62 │M○○│12萬元 │何坤亮郵局帳戶帳│92年3月31日 │萬寶龍鐘錶公司愛心│匯款1次 │ │ │ │ │號00000000000000│ │抽獎活動、香港賽馬│金額12萬│ │ │ │ │ │ │協會 │元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單 位│ 數 量 │ 備 註 │ │ │ │ │ │ │ ├──┼────────────┼───┼──────┼────────┤ │ 1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 箱 │ 7 │黃美麗、高玉昌 │ ├──┼────────────┼───┼──────┼────────┤ │ 2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箱 │ 7 │黃美麗、高玉昌 │ ├──┼────────────┼───┼──────┼────────┤ │ 3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 4 │美邦資訊生活館(美邦網路│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科技公司)會員卡 │ │ │ │ ├──┼────────────┼───┼──────┼────────┤ │ 5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禮券 │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 6 │駿寶萊科技公司產品型錄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7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型錄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 │威登國際精品公司兌獎通知│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單(利達管理顧問公司溫三│ │ │ │ │ │ 郎律師) │ │ │ │ ├──┼────────────┼───┼──────┼────────┤ │ 9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兌獎通│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知單(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 │ │ │ │ │ 司律師劉日昌名片)│ │ │ │ ├──┼────────────┼───┼──────┼────────┤ │ 10 │巨亨廣告行銷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1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2 │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3 │東泓環保科技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4 │易達環境保護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5 │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信封│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6 │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信封│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7 │耐特威國際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8 │YUNG SHIN 永信集團卡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金卡) │ │ │ │ ├──┼────────────┼───┼──────┼────────┤ │ 19 │鳳翔傳播事業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0 │臺灣三敏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1 │揚昇律師事務所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2 │辰陽線上服務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3 │一品商務國際徵信公司信封│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4 │Chyuan Cuo全國型錄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25 │Chyuan Cuo全國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26 │工作記事簿 │ 本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27 │收件者名單 │ 疊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大、小各一疊) │ │ │ │ │ │ │ │ │ │ ├──┼────────────┼───┼──────┼────────┤ │ 28 │未寄出郵件 │ 袋 │ 1 │鍾志明 │ │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 │ ├──┼────────────┼───┼──────┼────────┤ │ 29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封 │ 158 │鍾志明 │ ├──┼────────────┼───┼──────┼────────┤ │ 30 │香港萬寶龍鐘錶公司 │ 封 │ 4 │鍾志明 │ │ │(兌獎單、禮券、VIP卡、 │ │ │ │ │ │ 型錄) │ │ │ │ ├──┼────────────┼───┼──────┼────────┤ │ 31 │感謝狀 │ 箱 │ 2 │鍾志明 │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 ├──┼────────────┼───┼──────┼────────┤ │ 32 │感謝狀 │ 封 │ 22 │鍾志明 │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 ├──┼────────────┼───┼──────┼────────┤ │ 33 │郵票 │ 袋 │ 1 │鍾志明 │ ├──┼────────────┼───┼──────┼────────┤ │ 34 │客戶資料 │ 袋 │ 1 │鍾志明 │ ├──┼────────────┼───┼──────┼────────┤ │ 35 │筆記本 │ 本 │ 2 │鍾志明 │ ├──┼────────────┼───┼──────┼────────┤ │ 36 │兌獎單 │ 箱 │ 11 │鍾志明 │ │ │(臺灣聯想電腦科技、美商│ │ │ │ │ │ 比佛利國際精品、鴻生堂│ │ │ │ │ │ 鐘錶、英商伯爵鐘錶、富│ │ │ │ │ │ 豪國際精品、亞太生活資│ │ │ │ │ │ 訊館、卡登鐘錶等公司)│ │ │ │ ├──┼────────────┼───┼──────┼────────┤ │ 37 │鴻生堂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31 │鍾志明 │ ├──┼────────────┼───┼──────┼────────┤ │ 38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兌獎│ 張 │ 530 │鍾志明 │ │ │單 │ │ │ │ ├──┼────────────┼───┼──────┼────────┤ │ 39 │鴻生堂鐘錶公司信封 │ 封 │ 130 │鍾志明 │ │ │(內有兌獎單、型錄、VIP │ │ │ │ │ │ 卡、禮券2000) │ │ │ │ ├──┼────────────┼───┼──────┼────────┤ │ 40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信封│ 封 │ 50 │鍾志明 │ │ │(內有通知單、型錄、VIP │ │ │ │ │ │ 卡、禮券) │ │ │ │ ├──┼────────────┼───┼──────┼────────┤ │ 41 │英商伯爵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30 │鍾志明 │ ├──┼────────────┼───┼──────┼────────┤ │ 42 │富豪國際精品公司兌獎單 │ 張 │ 300 │鍾志明 │ ├──┼────────────┼───┼──────┼────────┤ │ 43 │卡登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330 │鍾志明 │ ├──┼────────────┼───┼──────┼────────┤ │ 44 │亞太生活公司兌獎單 │ 張 │ 150 │鍾志明 │ ├──┼────────────┼───┼──────┼────────┤ │ 45 │美商比佛利國際清公司兌獎│ 張 │ 470 │鍾志明 │ │ │單 │ │ │ │ ├──┼────────────┼───┼──────┼────────┤ │ 46 │駿寶萊科技公司慈善晚會兌│ 張 │ 1280 │黃美麗、高玉昌 │ │ │獎單 │ │ │ │ ├──┼────────────┼───┼──────┼────────┤ │ 47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550 │黃美麗、高玉昌 │ ├──┼────────────┼───┼──────┼────────┤ │ 48 │客戶信件 │ 封 │ 280 │黃美麗、高玉昌 │ │ │(內有格林威治公司兌獎單│ │ │ │ │ │ ) │ │ │ │ ├──┼────────────┼───┼──────┼────────┤ │ 49 │客戶信件 │ 封 │ 180 │黃美麗、高玉昌 │ │ │(內有駿寶萊科技公司兌獎│ │ │ │ │ │ 單) │ │ │ │ ├──┼────────────┼───┼──────┼────────┤ │ 50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 │ 張 │ 3500 │黃美麗、高玉昌 │ ├──┼────────────┼───┼──────┼────────┤ │ 51 │廣告單 │ 箱 │ 1 │鍾志明 │ ├──┼────────────┼───┼──────┼────────┤ │ 52 │名片 │ 箱 │ 4 │鍾志明 │ ├──┼────────────┼───┼──────┼────────┤ │ 53 │信封 │ 箱 │ 15 │鍾志明 │ ├──┼────────────┼───┼──────┼────────┤ │ 54 │筆記本 │ 本 │ 2 │鍾志明 │ ├──┼────────────┼───┼──────┼────────┤ │ 55 │通訊備忘錄 │ 本 │ 2 │鍾志明 │ ├──┼────────────┼───┼──────┼────────┤ │ 56 │印章 │ 枚 │ 28 │鍾志明 │ ├──┼────────────┼───┼──────┼────────┤ │ 57 │寫有公司名稱資料卡片 │ 張 │ 9 │黃信榮 │ ├──┼────────────┼───┼──────┼────────┤ │ 58 │記事本 │ 本 │ 2 │黃信榮、曹芳瑄 │ ├──┼────────────┼───┼──────┼────────┤ │ 59 │帳簿 │ 本 │ 1 │黃信榮、曹芳瑄 │ ├──┼────────────┼───┼──────┼────────┤ │ 60 │大陸員工薪水簿 │ 本 │ 1 │黃信榮、曹芳瑄 │ ├──┼────────────┼───┼──────┼────────┤ │ 61 │電腦主機 │ 台 │ 1 │黃信榮、曹芳瑄 │ ├──┼────────────┼───┼──────┼────────┤ │ 62 │磁碟片 │ 片 │ 8 │黃信榮、曹芳瑄 │ ├──┼────────────┼───┼──────┼────────┤ │ 63 │員工名冊 │ 張 │ 35 │黃信榮、曹芳瑄 │ ├──┼────────────┼───┼──────┼────────┤ │ 64 │遠傳易付卡 │ 盒 │ 11 │黃信榮 │ ├──┼────────────┼───┼──────┼────────┤ │ 65 │公司支出收入明細表 │ 張 │ 14 │劉育誠 │ ├──┼────────────┼───┼──────┼────────┤ │ 66 │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 │ 張 │ 25 │劉育誠 │ ├──┼────────────┼───┼──────┼────────┤ │ 67 │身分證影本 │ 疊 │ 1 │余坤禧 │ ├──┼────────────┼───┼──────┼────────┤ │ 68 │詐騙公司名冊 │ 張 │ 16 │余坤禧 │ ├──┼────────────┼───┼──────┼────────┤ │ 69 │詐騙公司名稱記事卡 │ 張 │ 14 │余坤禧 │ ├──┼────────────┼───┼──────┼────────┤ │ 70 │電話轉接對照表 │ 本 │ 1 │余坤禧 │ ├──┼────────────┼───┼──────┼────────┤ │ 71 │詐騙公司行號筆記本 │ 本 │ 1 │余坤禧 │ ├──┼────────────┼───┼──────┼────────┤ │ 72 │行動電話儲值清冊 │ 張 │ 18 │余坤禧 │ ├──┼────────────┼───┼──────┼────────┤ │ 73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張 │ 3 │余坤禧 │ ├──┼────────────┼───┼──────┼────────┤ │ 74 │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 │ 張 │ 7 │余坤禧 │ ├──┼────────────┼───┼──────┼────────┤ │ 75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袋 │ │ │ │ ├──┼────────────┼───┼──────┼────────┤ │ 76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77 │兌獎說明單 │ 箱 │ 3 │黃美麗、高玉昌 │ ├──┼────────────┼───┼──────┼────────┤ │ 78 │客戶信封袋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79 │鐘錶說明書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0 │品味生活信封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1 │客戶信件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2 │品味生活VIP卡 │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 83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劉百│ 捆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昌名片 │ │ │ │ ├──┼────────────┼───┼──────┼────────┤ │ 84 │揚昇律師事務所林義仁名片│ 捆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5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會員卡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6 │駿寶萊科技公司保固維修卡│ 捆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7 │客戶名條 │ 袋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8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 │ 捆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9 │記錄簿 │ 本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 90 │客戶住址、姓名傳真紙 │ 袋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91 │磁片、光碟片 │ 袋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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