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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押)
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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