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押)
- 指定辯護人
- 陳呈雲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