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號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號 乙○○ 號 甲○○ 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丁○○ 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五四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周莉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刑事判決上訴時始得對本判決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