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丙○○
- 原告
- 號
- 原告
-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 原告
- 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號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慶良律師
- 被告
- 丁○○
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五四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