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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周淡怡廖政勝周莉菁

原告
丙○○
原告
原告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原告
原告
乙○○
原告
原告
甲○○
原告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告
丁○○

          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五四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刑事判決上訴時始得對本判決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周莉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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