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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19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簡婉倫唐中興陳銘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建良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被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世銘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198 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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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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