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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2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下同)1,000 │                        │,以1,000元折算1 日     │
│              │                        │元折算1 日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1項                     │2項                     │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下同)96年8 月9 日│96年5月10 日            │96年8月31日             │96年4月12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3915、3918、│年度毒偵字第3915、3918、│年度毒偵字第5044號      │年度偵字第4100號        │
│              │3950號                  │3950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701號      │96年度訴字第1701號      │97年度上訴字第382號     │97年度彰簡字第855號     │
│事實審│      │                        │                        │                        │                        │
│      ├───┼────────────┼────────────┼────────────┼────────────┤
│      │判  決│96年11月14日            │96年11月14日            │97年3月20日             │97年8月29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701號      │96年度訴字第1701號      │97年度上訴字第382號     │97年度彰簡字第855號     │
│判  決│      │                        │                        │                        │                        │
│      ├───┼────────────┼────────────┼────────────┼────────────┤
│      │判決確│96年12月6日             │96年12月6日             │97年4月7日              │97年9月29日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減刑                │不合減刑                │不合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役或罰金金額或│                        │,以1,000元折算1日      │                        │,以1,000元折算1 日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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