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謝仁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一項第八行「甲○○所有」應更正為「甲○○之母粘玉女所有而由甲○○使用」,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丙○○明知被告乙○○所竊之自小貨車車後斗為贓物仍予買受,所犯應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起訴書認被告所犯為同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尚有未洽,惟犯罪事實同一,僅係行為態樣之不同,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偵字第410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