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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唐中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2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甲○○因施用第1 級毒品等2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偵 查年 度│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          ├─┬─────┬─────┼─┬─────┬─────┤      │
│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      │        │          │案      號│院│          │          │院│          │          │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8 月30│臺灣彰化地│臺│97年度上訴│97年1 月31│ 同        左 │97年2 月25│彰化地│
│      │1 級毒│9月     │日        │方法院檢察│灣│字第117 號│日        │              │日        │檢97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高│          │          │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4405│等│          │          │              │          │第1854│
│      │      │        │          │號        │法│          │          │              │          │號    │
│      │      │        │          │          │院│          │          │              │          │      │
│      │      │        │          │          │臺│          │          │              │          │      │
│      │      │        │          │          │中│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院│          │          │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1 月8 │臺灣彰化地│本│97年度訴字│97年5 月13│ 同        左 │97年6 月9 │彰化地│
│      │1 級毒│10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763 號  │日        │              │日        │檢97年│
│      │品    │        │          │署97年度毒│  │          │          │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331 │  │          │          │              │          │第4329│
│      │      │        │          │號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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