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淨重合計拾壹點零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281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判決無罪確定,惟為警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9 包(淨重11.01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顆粒9 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11.018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成績書1 紙在卷可參,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洵為違禁物。且被告甲○○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判決無罪確定,亦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