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69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6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淨重合計拾壹點零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281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判決無罪確定,惟為警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9 包(淨重11.01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顆粒9 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11.018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成績書1 紙在卷可參,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洵為違禁物。且被告甲○○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判決無罪確定,亦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6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