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13號
- 聲請人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襪子玖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2號被告甲○○、陳振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襪子9雙,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陳振益所犯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332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仿冒「adidas」商標襪子9雙,均係被告陳振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陳振益於警詢、偵查中陳明在卷,並有鑑定報告書、真品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6張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