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88號
- 聲請人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戒毒偵字第294號),業據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所查扣之海洛因1包(淨重0.09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1包(淨重0.09公克)經鑑驗結果,確係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再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