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九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本院先後判處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