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周淡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0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01號、第84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一)被告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 年 度毒聲字第45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評定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88年11月22日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462 、10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訴字第469號、93年度易字第122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嗣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復經減刑,甫於96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被告係於96年12月13日,在彰化縣永靖鄉某友人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三)被告於97年1 月15日,在彰化縣員林鎮○○里○○路1 巷口為警盤查,而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前,即主動提出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向員警供承於97年1 月12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並同意由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亦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上附件)。

三、被告就上開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於犯罪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詢問員警供承該施用毒品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業據被告供陳明確(參警詢筆錄),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理由:被告已有多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詎被告今再為本案犯行,顯見被告戒絕毒品決心之不足,自應給予被告相當之刑期以茲矯正其惡行,另審度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考量,並慮及施用毒品後常伴隨其餘反社會性之行為出現,對社會造成危害,及其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暨犯後雖坦認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惟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待本院審理時方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情形,幸終究坦承一切,到庭態度可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51 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六、補充說明

(一)按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項製作,依法僅需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之法條及得於10日內上訴之旨,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二)又上揭所指應記載之「犯罪事實」,揆諸同法第308 條後段原關於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事實」之規定,已修正為應記載「犯罪事實」,核其修正之立法理由,即指明「犯罪事實」,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是以構成犯罪事實以外之其他適用法律事實,例如刑罰加重(含累犯在內)或 減輕事由等,自可無須在「犯罪事實」欄中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點參照),惟仍應於主文中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