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5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王義閔鮑慧忠鄭舜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55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黃紫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中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另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甲○○○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官 鮑慧忠

    法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5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