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5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黃紫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中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另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甲○○○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