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9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
吳天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