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4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石馨文羅永安尚安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96年度偵字第6197、4389、6444、6835號;97年度偵緝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前揭條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及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且被告亦未在監所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各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