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96年度偵字第6197、4389、6444、6835號;97年度偵緝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前揭條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及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且被告亦未在監所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各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