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1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毒偵字第72號、第446 號)及合併審理,本院逕以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摻有無法析離海洛因之塑膠鏟管壹支及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部分:甲○○前曾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298號,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3年10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且於93 年10 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其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677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且於92年11月23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後 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施用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次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次。嗣因附表所示之查獲經過始查知上情。
二、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1 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
㈠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96年12月20日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見警卷)。
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 月7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見97年度毒偵字第72號卷第22頁)。
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96年12月26日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 紙(見彰警分偵字第097001758 號警卷)。
㈣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 月4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見同上警卷)。
㈤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2 月18日調科壹字第09723008420 號鑑定書1紙(見本院卷)。
㈥海洛因1包(淨重0.12公克)。
㈦摻有無法析離海洛因之塑膠鏟管1支。
㈧被告之自白。
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 時 間 │ 地 點 │ 施 用 方 式 │ 查 獲 經 過 │ 應 處 之 罪 刑 │ │號│ │ │ │ │ │ ├─┼────┼───────┼───────┼───────────────┼───────────┤ │1 │96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西│以其所有之塑膠│嗣於96年12月20日下午5 時,經警│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 │20日下午│門加油站 │鏟管將海洛因摻│在其當時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5 時前之│ │水置入其所有針│366 巷364 號5 樓租屋處樓梯口進│摻有無法析離海洛因之塑│ │ │傍晚某時│ │筒內注射方式(│行盤查,甲○○雖於有偵查犯罪職│膠鏟管壹支及海洛因壹包│ │ │ │ │該針筒業已丟棄│權之機關察覺其有左揭施用海洛因│(淨重零點壹貳公克),│ │ │ │ │) │犯行前,主動向員警自承曾於左開│均沒收銷燬之。 │ │ │ │ │ │時、地施用海洛因,並帶同員警於│ │ │ │ │ │ │其住處查扣其所有,已供其於左開│ │ │ │ │ │ │時、地施用部分後剩餘之海洛因 1│ │ │ │ │ │ │包(淨重0.12公克)。惟甲○○經│ │ │ │ │ │ │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 │ │ │ │ │經本院通緝後始緝獲到案,尚無願│ │ │ │ │ │ │意接受審判之情(與自首要件不合│ │ │ │ │ │ │) │ │ ├─┼────┼───────┼───────┼───────────────┼───────────┤ │2 │96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西│以將甲基安非他│嗣於96年12月20日下午5 時,經警│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 │20日下午│門加油站 │命置於其所有之│在其當時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5 時前之│ │電燈泡內燒烤吸│366 巷364 號5 樓租屋處樓梯口進│ │ │ │傍晚某時│ │煙方式(該電燈│行盤查,甲○○即主動向員警自承│ │ │ │ │ │泡業已丟棄) │有施用海洛因,並帶同員警於其住│ │ │ │ │ │ │處查扣其所有,已供其施用部分後│ │ │ │ │ │ │剩餘之海洛因1 包(淨重0.12公克│ │ │ │ │ │ │)。經警對其採尿送驗後,發覺其│ │ │ │ │ │ │尿液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而查知左情 │ │ ├─┼────┼───────┼───────┼───────────────┼───────────┤ │3 │96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西│以將海洛因摻水│嗣於96年12月26日下午1 時,經警│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 │26日凌晨│門加油站 │置入其所有針筒│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與當時│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3時許 │ │內注射方式(該│男友王世銓共同位於彰化縣彰化市│ │ │ │ │ │針筒業已丟棄)│中華西路252 號之居所搜索,適林│ │ │ │ │ │ │惇羚亦在場,並查扣其所有,供其│ │ │ │ │ │ │於96年12月20日施用海洛因時,所│ │ │ │ │ │ │使用摻有無法析離海洛因之塑膠鏟│ │ │ │ │ │ │管1 支。經警對其採尿送驗後,呈│ │ │ │ │ │ │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4 │96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西│以將甲基安非他│嗣於96年12月26日下午1 時,經警│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 │26日 │門加油站 │命置於其所有之│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與當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電燈泡內燒烤吸│男友王世銓共同位於彰化縣彰化市│ │ │ │ │ │煙方式(該電燈│中華西路252 號之居所搜索,適林│ │ │ │ │ │泡業已丟棄) │惇羚亦在場,並查扣其所有,供其│ │ │ │ │ │ │於96年12月20日施用海洛因時,所│ │ │ │ │ │ │使用摻有無法析離海洛因之塑膠鏟│ │ │ │ │ │ │管1 支。經警對其採尿送驗後,呈│ │ │ │ │ │ │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