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東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憲德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貳仟玖佰玖拾貳元,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陳述略稱:
㈠查本案原告係訴外人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被告甲○○則擔任負責人,因被告甲○○與夏展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寶玉,互開不實之發票行為之犯罪行為,以致損害到原告之股東權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得在本案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㈡依95年度偵字第5514號起訴書,甲○○於89年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稅額高達1,792,992 元,造成原告股東權益之損害,爰請求其賠償該損害。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1 紙在卷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