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2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284號
- 移送機關
-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 受處分人
- 瑞騰車業有限公司
- 即異議人
- 代表人
- 姚惟杉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7年10月9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GC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瑞騰車業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按汽車有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之情形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且牌照扣繳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文雖於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惟本件原處分機關處分依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之規定,於本件使用註銷牌照行駛之部分,並未做修正,是以,應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又按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KSQ-267重型機車早已出售,且本公司已於88年10月14日登報尋求買主過戶,然因客戶未曾出面辦理過戶,故本公司已至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等語,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KSQ-267號重型機車,於95年4月11日17時30分許,由案外人施萬居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在台中市○○路口違規受攔,為警以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掣單舉發,並由賴茂烈當場簽收,有台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憑。㈡又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前揭車輛之車牌既已於88年10月14日遭註銷,此有機車車籍查詢單1分在卷可稽,而本件真正駕駛人施萬居尤執意駕駛該已遭註銷車牌之車輛行駛於道路,是就上開交通違規之行為,應歸責於真正之駕駛人施萬居,自不能任令受處分人負責,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尚有未洽之處。是受處分人本件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另為其不罰之裁定。至案外人施萬居就前開違規行為應受之處罰部分,應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