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19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建良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被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世銘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198 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