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長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傷害請求賠償損害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