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一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業已於同年十二月四日確定。惟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因更犯竊盜罪,經鈞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已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認與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