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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40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64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弘股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四三八號、第三九號、第四四0號、第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4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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