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64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弘股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四三八號、第三九號、第四四0號、第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