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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吳俊螢

  • 被告
    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75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光碟而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其所有用於WII遊戲主機,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 戲軟體光碟,係民國96年間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所贈送,其中「大金剛噴射木桶」、「超級瑪莉歐銀河」、「瑪莉歐與音速小子」、「超級瑪莉歐陽光」、「超級瑪莉歐」等遊戲光碟,均係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 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遊戲軟體著作,其餘光碟則係其他 不詳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遊戲軟體著作,非經任天堂公司及各該不詳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意圖散布而持有,詎仍未經同意或授權,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犯意,自97年5月 11日起,在彰化市○○路287號其工作地點上網,以帳號「 as0316as」登入奇摩拍賣網站後,在該網站張貼拍賣WII主 機含上開盜版遊戲光碟之訊息,以供不特定人得以瀏覽並下標購買,以此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為警網路巡邏發現,即於97年5月17日16時5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 路○段506號前與其相約面交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14片,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上開查獲之光碟片外觀與正版光碟片有明顯不同,正版光碟片印刷精美而盜版光碟片粗糙,亦無正版光碟片之識別碼及模具碼,且正版光碟片有按主管機關規定之商品標示而盜版光碟片則無等情,業經證人即台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總幹事陳文銓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拍賣訊息網頁電腦列印資料、台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定書、檢視報告書、查獲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稽。此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 遊戲光碟共14片扣案足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 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又本件扣案光碟雖有14片,但被告持有行為僅有一個,雖然同時侵犯多人之著作財產權,但屬同種想像競合關係,應論以一個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考,惟一時失慮, 因貪圖小利而在拍賣網站上張貼販賣盜版光碟訊息,扣案光碟之數量並非龐大,其犯後已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事後自始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堪認被告係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 │編號│ 遊戲軟體名稱 │數量│著作財產權人│ │ │ │(片)│ │ ├──┼──────────────┼──┼──────┤ │ 11│越南大戰 │ 1 │不詳 │ ├──┼──────────────┼──┼──────┤ │ 22│美式足球 │ 1 │不詳 │ ├──┼──────────────┼──┼──────┤ │ 33│第一神拳 │ 1 │不詳 │ ├──┼──────────────┼──┼──────┤ │ 44│老虎伍茲 │ 1 │不詳 │ ├──┼──────────────┼──┼──────┤ │ 55│超級瑪力歐陽光 │ 1 │任天堂公司 │ ├──┼──────────────┼──┼──────┤ │ 66│大金剛 │ 1 │任天堂公司 │ ├──┼──────────────┼──┼──────┤ │ 77│流星故事 │ 1 │不詳 │ ├──┼──────────────┼──┼──────┤ │ 8 │冬季運動 │ 1 │不詳 │ ├──┼──────────────┼──┼──────┤ │ 9 │轟炸超人樂園 │ 1 │不詳 │ ├──┼──────────────┼──┼──────┤ │10 │超級瑪莉歐銀河 │ 1 │任天堂公司 │ ├──┼──────────────┼──┼──────┤ │11 │瘋狂兔子 │ 1 │不詳 │ ├──┼──────────────┼──┼──────┤ │12 │牧場物語 │ 1 │不詳 │ ├──┼──────────────┼──┼──────┤ │13 │瑪莉歐與音速小子 │ 1 │任天堂公司 │ ├──┼──────────────┼──┼──────┤ │14 │超級瑪莉歐 │ 1 │任天堂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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