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9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午○○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88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午○○前因介紹友人購買汽車而結識中古車商乙○○,詎午○○取得乙○○之信任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分別向乙○○告以:朋友或親戚因工作不方便前來看車,須由午○○代為將車輛牽至其工作處所等語,向乙○○調借車輛,乙○○嗣陸續交付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自用小客車予午○○持有保管,委託午○○將之帶予客戶鑑賞。午○○即乘此機會,將上開自用小客車開至不知情之陳智遠所經營址設彰化縣北斗鎮○○路540 號「鍵豪汽車修配廠」(起訴書誤載為「鍵豪修配廠」)內,以千斤頂將車輛頂高後,持梅花鈑手拆卸車輛裝置觸媒轉換器之排氣管,再以鐵條將排氣管內之觸媒轉換器弄散成灰碳狀取出,以此方式將上開車輛之觸媒轉換器(共計5 具,均含排氣管)侵占入己,並在各該車輛裝上另1 支內無觸媒轉換器之新排氣管後,將之歸還乙○○。 二、午○○復乘乙○○基於信賴關係介紹其認識中古車商戊○○、辰○○、癸○○、壬○○、卯○○、巳○○、丑○○、己○○、丁○○、丙○○、甲○○、庚○○、辛○○、寅○○、子○○等15人之際,以同上一、所述之方式,向上開中古車商調借車輛,於各車商分別於附表編號6 至39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各該車輛持有保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駛往上開「鍵豪汽車修配廠」內,以同上一、所述之方式,取出附表編號6 至13、16至18、20至29、31、32、36至39 所 示車輛之觸媒轉換器(共計27具,均含排氣管)侵占入己;就附表編號14、15、19、30、31、34、35所示車輛部分,午○○雖以上開方式拆卸裝置觸媒轉換器之排氣管而著手侵占行為,惟因各該車輛之觸媒轉換器損壞或無觸媒轉換器而不遂。 三、午○○於96年7 月30日下午4 時許,介紹其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友人(無證據可證明係兒童或少年)向寅○○購買附表編號40所示ZV-7119 號自用小客車,辦理過戶完竣後,該友人將上開車輛交付午○○保養維修,午○○即乘此持有保管之機會,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車開往上開「鍵豪汽車修配廠」內,以同上方式將該車之觸媒轉換器1 具(含排氣管)侵占入己。 四、午○○取得上開33具觸媒轉換器後,即變賣予不知情之李明諺(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嗣乙○○發覺有異,與午○○商談和解條件時發生糾紛,午○○之母王金定報警後,為警查悉附表1 至5 侵占情事,午○○嗣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如附表6 至40所示犯罪前,自動向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警員自首其各該部分之侵占犯行,主動接受裁判。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午○○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4、19、100 頁,本院97年2 月27日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偵卷第30、121 頁、本院97年2 月27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害人戊○○、辰○○、癸○○、壬○○、卯○○、巳○○、丑○○、己○○、丁○○、丙○○、甲○○、庚○○、辛○○、寅○○、子○○(偵卷第35至71頁)、證人李明諺(偵卷第23、125 頁)、陳寶來(偵卷第27、126 頁)、陳智遠(偵卷第72頁)證述相符,且有鴻騏汽車商行車輛調度切結書5 紙(偵卷第49至51頁)、汽車商行名片10張(偵卷第83頁)、照片11張(偵卷第88頁以下)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再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41 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於偵查機關尚不知孰為犯人前,主動向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警員供述如附表6 至40所示犯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 紙在卷可證(見偵卷第130 頁),足認被告確係在警員未發現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懷疑其有附表編號6 至40所示犯行前,即主動供述各該次侵占犯行,就各該犯行自屬符合自首之要件無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竊盜罪,係以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為成立要件,如對於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而為不法取得之行為,即應成立侵占罪,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73號判例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尚有未合,惟因變更法條前後二罪即侵占罪、竊盜罪之侵害財產法益、侵害時地、被害主體均無差異,且該二罪皆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主觀犯意及侵害「他人之物」為犯罪客體之構成要件,具有罪質上之共通性,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350 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所為各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雖已著手實施附表編號14、15、19、30、31、34、35所示侵占犯行,惟未生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對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未發覺之附表編號6 至40所示犯行,均自首而接受裁判,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就編號14、15、19、30、31、34、35部分並依法遞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缺錢花用,即侵占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以金錢賠償被害人、或歸還觸媒轉換器予被害人,業據被害人當庭陳明,並有和解書14紙(見偵卷第105 頁以下、本院卷)、彰化縣永靖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2 紙(偵卷第118 、119 頁)可憑,被害人亦表達原諒被告之意,暨考量其侵占之手段、次數、所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所為本件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均非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皆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均無從依上開條例減刑,附此敘明。再公訴人及97年2 月27日審理期日到庭之被害人等10人雖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惟本院審酌被告前曾因違反電信法及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72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核其該案與本案犯行皆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具有相當程度之同質性,顯見被告枉顧司法前所給予之自新機會,復再為本案犯行,且本案犯罪行為次數非微,從而,實難認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不予宣告緩刑,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335 條第1 項、同條第2 項、第51條第6 款、第25條第2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木松 附表: ┌─┬───┬──────┬────────┬─────┬─────┬──────┬───────────┐ │編│ │ │ 被害人營業處所 │車牌號碼 │ │ │ │ │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 │(即交付車輛予被│(均為自用│ 侵占物品 │ 所犯罪名 │ 主文 │ │ │ │ │告之地點) │小客車) │ │ │ │ ├─┼───┼──────┼────────┼─────┼─────┼──────┼───────────┤ │1 │乙○○│96年7 月5 日│彰化縣永靖鄉中山│OM-2969 號│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上午某時 │路1段177號(明鋒│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汽車買賣場) │ │ │ │人之物,處拘役貳拾日,│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 │乙○○│96年7 月5 日│ │NY-5749 號│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某時 │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 │ │人之物,處拘役貳拾日,│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 │乙○○│96年7 月6 日│ │2273-SL 號│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 │ │人之物,處拘役貳拾日,│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4 │乙○○│96年7 月6 日│ │W2-1016 號│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 │ │人之物,處拘役貳拾日,│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 │乙○○│96年7 月6 日│ │6973-GC 號│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 │ │人之物,處拘役貳拾日,│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6 │戊○○│96年7 月中旬│彰化縣永靖鄉中山│6P-0669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路1 段283 號(車│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友汽車行)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7 │辰○○│96年7 月間某│彰化縣埔心鄉中山│牌照已註銷│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日 │路467號(長江汽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車,起訴書誤載為│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長江汽車商行)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8 │辰○○│96年7 月間某│ │牌照已註銷│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日 │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9 │辰○○│96年7 月間某│ │牌照已註銷│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日 │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0│辰○○│96年7 月間某│ │ 不詳號碼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日 │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1│辰○○│96年7 月間某│ │ 不詳號碼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日 │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2│癸○○│96年7 月6 日│彰化縣田尾鄉中山│PO-0635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5 至8 時│路2段(南北汽車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許 │商行)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3│癸○○│96年7 月6 日│ │QD-4353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5 至8 時│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許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4│癸○○│96年7 月6 日│ │PV-3108號 │因該部車無│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5 至8 時│ │ │觸媒轉換器│第2 項、同條│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許 │ │ │而未遂 │第1 項侵占未│人之物,未遂,處拘役伍│ │ │ │ │ │ │ │遂罪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癸○○│96年7 月6 日│ │OF-1105號 │因該部車無│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上午9 時許 │ │ │觸媒轉換器│第2 項、同條│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而未遂 │第1 項侵占未│人之物,未遂,處拘役伍│ │ │ │ │ │ │ │遂罪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壬○○│96年7 月12日│彰化縣員林鎮莒光│1919-PU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2 時40分│路257號(宏泰汽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許 │車商行)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7│卯○○│96年7 月下旬│彰化縣員林鎮至善│W9-0516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 │街123號(全福汽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車商行)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8│卯○○│96年7 月下旬│ │QN-5209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 │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9│卯○○│96年7 月下旬│ │牌照已註銷│因該車觸媒│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 │ │ │轉換器已損│第2 項、同條│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壞而未遂 │第1 項侵占未│人之物,未遂,處拘役伍│ │ │ │ │ │ │ │遂罪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巳○○│96年7 月6 日│彰化縣員林鎮莒光│QS-5387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1 時20分│路1005號(鴻騏汽│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許 │車,起訴書誤載為│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鴻騏商行)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1│巳○○│96年7 月6 日│ │7H-7332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3 時35分│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許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2│巳○○│96年7 月16日│ │B7-0865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5 時50分│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許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3│巳○○│96年7 月16日│ │PM-4291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7 時25分│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許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4│巳○○│96年7 月17日│ │HL-9055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2 時25分│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許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5│丑○○│96年7 月間某│彰化縣埔心鄉中正│4831-SL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日 │路2段17號之1(一│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榮汽車公司,起訴│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書誤載為一榮汽車│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商行) │ │ │ │元折算壹日。 │ ├─┼───┼──────┤ ├─────┼─────┼──────┼───────────┤ │26│丑○○│96年7 月間某│ │9E-3889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日 │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7│己○○│96年7 月15日│彰化縣溪湖鎮員鹿│V5-9191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1 時許 │路2段285號(沅和│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汽車商行)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8│丁○○│96年7 月26日│彰化縣埔心鄉員鹿│8Q-0251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中午12時10分│路5段6之1號(保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許 │羅汽車商行)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9│丙○○│96年8 月3 日│彰化縣埔心鄉員鹿│0767-DR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3 時許 │路1段349號(駿達│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汽車商行)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30│甲○○│96年7 月24日│彰化縣福興鄉彰鹿│5N-3577號 │因該部車無│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路7 段30號(新偉│ │觸媒轉換器│第2 項、同條│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倫汽車廣場,起訴│ │而未遂 │第1 項侵占未│人之物,未遂,處拘役伍│ │ │ │ │書誤載為新偉倫汽│ │ │遂罪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車商行)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1│甲○○│96年7 月24日│ │3433-GC號 │因該部車無│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 │ │觸媒轉換器│第2 項、同條│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而未遂 │第1 項侵占未│人之物,未遂,處拘役伍│ │ │ │ │ │ │ │遂罪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2│甲○○│96年7 月24日│ │A7-6390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33│庚○○│96年8 月4 日│彰化縣永靖鄉中山│J2-0527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路1段177 號(和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成汽車),J2-052│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7 號自用小客車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寄放於乙○○處 │ │ │ │元折算壹日。 │ ├─┼───┼──────┼────────┼─────┼─────┼──────┼───────────┤ │34│辛○○│96年7 月上旬│彰化縣埤頭鄉彰水│BQ-8692號 │因該部車無│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 │路4 段(大豐汽車│ │觸媒轉換器│第2 項、同條│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商行) │ │而未遂 │第1 項侵占未│人之物,未遂,處拘役伍│ │ │ │ │ │ │ │遂罪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5│辛○○│96年7 月中旬│ │牌照已註銷│因該部車無│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 │ │ │觸媒轉換器│第2 項、同條│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而未遂 │第1 項侵占未│人之物,未遂,處拘役伍│ │ │ │ │ │ │ │遂罪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寅○○│96年7 月30日│彰化縣溪洲鄉中山│D7-1350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4 時許 │路4段27號(世華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汽車商行)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37│寅○○│96年7 月31日│ │R8-4067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5 時許 │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38│寅○○│96年7 月31日│ │0403-SL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下午5 時許 │ │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 │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39│子○○│96年7 月中旬│彰化縣永靖鄉中山│不詳號碼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下午6 時│路2 段568 號(勝│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 │許 │興汽車商行) │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40│姓名、│96年7 月30日│被害人非中古車商│ZV-7119號 │觸媒轉換器│刑法第335 條│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年籍不│下午7 時許 │,係在世華汽車商│ │1具 │第1 項侵占罪│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 │詳之顏│ │行將車輛交付被告│ │ │ │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 │ │家盈成│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年友人│ │ │ │ │ │元折算壹日。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