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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09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09號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戒毒偵字第299號),業據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所查扣之海洛因1包(淨重0.0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03公克)經鑑驗結果,確係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9月3日調科壹字第0962306469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再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0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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