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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4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94號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陸點參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3276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業據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所查扣之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6.38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9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4包(合計淨重6.38公克)、1包(淨重0.19公克),分別經鑑驗結果,確係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同條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再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276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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