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6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佑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5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押之電腦主機壹台應發還佑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本件被告賴炳輝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將受裁定人佑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電腦主機壹台予以扣押。茲受裁定人具狀聲請發還該扣押物,經查,該扣押物並未經檢察官提出作為本案證據,業據公訴人陳明,有本院民國97年12月8 日電話記錄表乙紙在卷可考,而被告方面亦無人將之提出作為本案證據,亦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後得知,有準備程序筆錄可查,是以該扣押物既未經案件當事人雙方引為證據,故本院認該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受裁定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