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