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丁股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5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1472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7年10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