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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2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銘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甲○○於民國97年8月15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97年8月27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銘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2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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